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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2023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财(办)发〔2024〕125号

颁布时间:2024-05-07 17:4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办发〔2022〕546号)要求,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区2023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7个险种;覆盖自治区本级、5大市本级和15个县(区)级经办机构。

二、评价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社会保险预算管理绩效自评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自评报告,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后,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一式两份),自评相关资料盖章后扫描电子版(PDF)发送信源豆豆和邮箱(915888027@qq.com)。

(二)实地评价阶段。6月1日起至6月25日,第三方机构在各市、县(区)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和座谈、问卷等方式开展实地评价,填写《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形成评价初步结论。

(三)综合评定阶段。6月26日至7月12日,第三方根据资料书面审核、现场评价情况,对项目总体情况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征求相关方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了解和掌握社保基金的使用绩效,系统梳理与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以后改进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各市、县(区)经办机构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审核,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和复审工作,各部门形成合力,按时完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三)客观自评。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资料是评判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各项考评内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全面撰写自评报告,准确反映项目绩效的实现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提交,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联系人:武涛   联系电话:0951-5044807

附件: 2023年度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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