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教)发﹝2024﹞41号
颁布时间:2024-02-20 17:32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和《关于印发〈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宁创新办发〔2021〕2号)等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8号)、《关于印发〈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乡村振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宁创新办发〔202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建设和落实县域科技创新跃升激励引导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相应调整。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市县(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农高区、科技园区申报、评审、认定,县域科技创新跃升监测评价和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科技部门项目和任务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获批资金的分配、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报送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高区、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及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接受科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农高区、科技园区建设和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具体支持内容如下。
(一)农高区:对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获批当年给予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获批次年,根据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
(二)科技园区:对于新批准建设的科技园区,获批后先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再根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续奖补资金支持,具体为:验收合格且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给予200万元;验收合格且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给予150万元;验收合格且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给予10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并收回获批后先行拨付的资金。
(三)县域科技创新能力跃升:对县域科技创新跃升监测结果较好的县(区),根据排名进位结果,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资金支持并拨付相关县(区)财政部门。具体标准是:评价结果由 B 类跃升到A类的县(区)给予 100 万元额度激励资金支持;评价结果由C类跃升到B类的县(区)给予 50万元额度激励资金支持;同类别内排名每提高 1 个位次的给予25 万元额度激励资金支持,排名进位激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年度既获得进位、又实现跃升的,激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资金应通过科技项目形式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域科技创新工作或农高区、科技园区建设方案确定的科技任务。
(二)重点用于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科技惠民、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科学普及活动等。
(三)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四)对已获得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聚焦奖补事项,细化管理流程,通过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征集、组织评审、项目入库、预算申报、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及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和绩效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进行专项资金收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