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4〕4号
颁布时间:2024-07-17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综合评估,省政府决定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中的标准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是对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由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省级本次重新公布的内容为除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105个县(市、区)上一轮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的平均值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内容,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落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市、县、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地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落实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严格对补偿标准审核把关。
为便于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省政府可根据实际状况,适时对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105个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