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采〔2024〕17号
颁布时间:2024-08-14 10:16:28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专项监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发挥财政监督主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监督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
检查范围包括: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三)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规收取费用,违规收取或逾期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四)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五)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三、专项监督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监督工作共分六个阶段:
(一)开展自查(8月15日-8月31日)
市财政局统一向相关代理机构(详见附件)送达书面检查通知,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9月2日-9月6日)
检查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梳理违法违规问题,编制工作底稿。其中,9月2日为书面审查筹备阶段;9月3日至9月6日为各检查小组集中书面审查阶段。
 (三)现场检查(9月9日-9月13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小组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检查人员和代理机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集体复核(9月16日-9月20日)
专项监督工作组组织开展集体复核工作,研究讨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各类典型问题,统一执法口径和处理处罚标准。
(五)处理处罚(9月23日-11月15日)
专项监督工作组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由各财政局进一步调查后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汇总报告(11月18日-11月30日)
各区财政局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形成本区专项监督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市2024年度专项监督工作报告。
四、专项监督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专项监督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陆漪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63,20054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