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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建〔2024〕998号

颁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11:15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有关盟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落实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管理中央事权,切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以下简称保障经费)监督管理,用好管好保障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明确界河维护及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保障经费2022年预算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22〕9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使用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25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管理中央事权,切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以下简称保障经费)监督管理,用好管好保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使用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保障经费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25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经费是指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明确界河维护及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保障经费2022年预算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22〕98号),下达自治区的固定数额补助(界河维护及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保障经费)。

第三条  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规范合理、按需分配、安全高效的原则,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保障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保障经费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保障经费管理,并按职责分工对保障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盟市、旗县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及盟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审核经费分配建议方案后拨付经费,下达绩效目标和监管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旗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经费,监管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评审、经费使用监管、绩效自评和设定保障经费绩效目标表等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各项工作,指导辖区内各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保障经费的申报、使用、审核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开展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依法合规使用保障经费,并按要求实施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

第七条  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巩固改善运输条件、运输监管、国际运输会谈、运输应急处置和其他保障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

第八条  巩固改善运输条件主要包括:出入境查验通道(场地)、业务用房等基本条件维护,查验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信息化系统运行及维护,网络运行及维护、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执法管理相关车辆购置更新和维护、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等汽车出入境管理设施设备相关投入。

第九条  运输监管包括: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印制邮寄,办公耗材购置,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差旅,临时人员及法律顾问、翻译聘用,工作人员后勤保障,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研究和数据统计,执法检查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障等。

第十条  国际运输会谈主要包括:国际道路运输会谈、会晤、磋商产生的会务、差旅、交通等费用保障等。

第十一条  运输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出入境运输应急处置临时租用设施设备及物资购置等。

第三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留用的保障经费按照本年度全区国际道路运输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第十三条  对下转移支付的保障经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分别为:各口岸的功能定位情况(占比30%)、口岸出入境货运量水平(占比10%)、各口岸上报的经费需求(占比50%)以及口岸保障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占比10%)。

第四章 保障经费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保障经费固定数额90%以上额度的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提前下达资金;剩余保障经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解并将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保障经费后,会同同级交通部门及时将保障经费分解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明确到本级具体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保障经费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确需变更经费用途或调整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障经费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保障经费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单位)和下级地区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确因故无法支出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同级财政按规定调整用于本办法规定支持方向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4〕9号)要求,保障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评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3月31日前,各口岸地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保障经费使用情况的自评工作,将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总结、自评得分表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保障经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科学合理使用保障经费,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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