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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24〕34号

颁布时间:2024-08-28 17:16:18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做好承销团考评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管理,做好承销团考评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的考评管理。

第三条  承销团成员考评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从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承销类指标、投标类指标、支持类指标、承销协议履约指标和柜台市场参与情况,对承销团成员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具体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分别为:

(一)承销类指标(80分)

1.承销量(70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年度内承销量情况。承销量排名第一的承销团成员得满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与排名第一的承销量占比,按比例计算得分。

2.承销均衡度(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年度内承销各期限债券金额的占比均衡情况。承销均衡度为承销团成员各期限承销量占总承销量的比重,与本期限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量占总发行量的比重,两者之差的绝对值合计数。承销均衡度数值最小的承销团成员得满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均衡度数值升序排列依次得分。

3.承销量占比变化情况(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年度内承销量占发行量的比重,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承销量占发行量比重增幅最大的承销团成员得满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承销量占发行量比重增减幅降序排列依次得分。本指标在承销团组建完成的第一年考评时,以及承销团成员增补进团的第一年参与考评时均得满分,后续年度考评时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投标类指标(10分)

1.投标参与度(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年度内投标量占发行量的比重情况。投标量占发行量比重最大的承销团成员得满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投标量占发行量比重降序排列依次得分。

2.投标准确度(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年度内承销量占投标量的比重情况。承销量占投标量比重最大的承销团成员得满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承销量占投标量比重降序排列依次得分。

(三)支持类指标(5分)

发行工作支持度(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对推动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创新,以及开展市场研究分析等方面的支持情况。承销团成员综合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地方债承销分销、做市交易情况分析,开展市场研判,提交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得2分;承销团成员积极支持上海市政府债券在债券品种、发行渠道、发行方式等方面发行创新工作的得3分。

(四)承销协议履约指标(5分)

投标承销履约情况(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的投标量是否符合招标发行规则中明确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额的规定,以及主承销商的承销量是否符合最低承销额的规定。承销团成员的投标量未达到最低投标额,或者主承销商的承销量未达到最低承销额,每只债券扣1分,扣完为止。主承销商在中标标位的投标量已达到最高投标限额,但承销量未达到最低承销额的情况,不扣分。

(五)柜台市场参与情况(加分项,不超过5分),考核承销团成员推动上海市政府债券在柜台市场交易的情况。年度内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托管量排名第一的承销团成员加5分,其余承销团成员按与排名第一的托管量占比,按比例计算加分。

第六条  承销团成员在承销协议有效期内,触发终止承销协议情形被取消承销团资格的,或主动申请退出承销团的,不参与当年承销团考评,且不能申请加入下一届承销团。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  承销团成员的考评结果,将作为组建下一届承销团的重要参考。承销团有效期内考评结果均值前3名的承销团成员,可直接获得下一届承销团的主承销商资格;考评结果均值后3名的承销团成员,不能申请加入下一届承销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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