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社〔2024〕69号
颁布时间:2024-09-24 14:51:22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推进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4〕11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订了《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规〔2024〕11号)等有关规定,市级财政安排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支持推进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规范专项经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经费筹集、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
(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专项经费分配优先向中医、妇儿、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专项经费补助内容和标准,并根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计划,将专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及时审核拨付专项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规划组织实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专项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公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培训医院: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计划和相关工作安排,招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并组织开展培训,配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带教师资队伍,统筹使用专项经费开展教学实践活动,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学习实践条件。
(四)委派医院:按照培训计划和相关规定,派出医师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承担本单位派出培训对象的全部人力成本。按照机构隶属关系,委派医院分为市级委派医院和区级所属委派医院,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卫生健康委和部队所属医院参照市级委派医院管理。
第二章 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制定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培训医院的教学实践活动成本和市级委派医院派出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分别进行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培训医院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主要用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授课、临床授课、出科考核和指导带教等工作,对培训医院接收本市其他医院委托培训对象的教学成本进行相应补偿,向承担紧缺急需专业培训任务的培训医院适度倾斜。
第八条 市级委派医院人力成本补助用于适当补偿派出医师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市级委派医院相应人力成本,由其结合自有资金统筹用于委托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区级所属委派医院人力成本补助由区级财政负责安排,参照市级委派医院人力成本补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培训医院教学实践活动成本、委托培训对象人力成本等因素,制定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并根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培训有关成本变动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专项经费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发展中心作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专项经费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经办机构根据年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专项经费补助内容和标准,编制专项经费预算,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专项经费的预算评审制度,对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经费预算,按照规定标准将专项经费分别拨付培训医院和委派医院。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专项经费的预拨和考核清算制度。按照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拨付和管理。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医院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培训实施成效等,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培训医院专项经费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政策性因素确需调整,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执行,由经办机构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委派医院派出的培训对象未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顺延培训期间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培训医院和委派医院应统筹使用专项经费和自有资金,确保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开展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经费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本市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按照国家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标准及在培医师人数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专项经费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