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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规〔2024〕13号

颁布时间:2024-10-15 13:10:59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7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21〕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云南省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云南省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云南省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云南省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6.云南省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7.云南省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8.云南省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相应作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按照中央下达任务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中央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资金分解方案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各自提供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等粮油作物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等粮油作物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施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中央已明确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中央未明确支持方式的,省级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后,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另行发文通知,相对应资金按照省级要求管理使用;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方式的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建议,报省级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适当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任务的,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对于中央未明确、需实行定额测算的,通过“县(市、区)申报、州(市)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等程序确定实施项目并测算分配。

第九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涉及民生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具体任务因素要做到来源符合规定、分配原则清晰。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数量等。

(四)绩效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绩效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中央和省级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已明确标准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按规定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文件后15日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粮油生产保障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并对需报省政府审批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中央下达我省任务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州(市)级和县级的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全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和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掌握资金落实、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

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对上报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

云南省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冬小麦和夏收春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小麦“一喷三防”支出资金规模×该州(市)小麦播种面积/小麦总播种面积

——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油菜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粮食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县数量、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数量、粮食油料生产分品种下达目标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3

云南省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根据通知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按照中央下达任务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中央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资金分解方案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中央已明确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中央未明确支持方式的,省级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后,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另行发文通知,相对应资金按照省级要求管理使用;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方式的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建议,报省级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对于中央未明确、需实行定额测算的,通过“县(市、区)申报、州(市)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等程序确定实施项目并测算分配。

第九条 资金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各地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省级配套资金参照中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具体任务因素要做到来源符合规定、分配原则清晰。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数量等。

(四)绩效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绩效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中央和省级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已明确标准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按规定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文件后15日内,按照中央规定和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并对需报省政府审批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兑付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兑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中央下达我省任务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州(市)级和县级的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全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和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掌握资金落实、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对上报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7号)同时废止。有关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4

云南省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85%)、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蔬菜播种面积、果园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淡水养殖面积、各地申报资金需求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结合预计执行情况,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法定支出责任履行情况、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可以对粮食主产县(市、区)、甘蔗产量较大的县(市、区)等予以适当倾斜。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85% 任务因素×10% 脱贫地区因素×5%)

——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根据每个品种的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糖料蔗良种更新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糖料蔗机械化作业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天然橡胶胶园更新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承担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包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产品产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优质高产苜蓿种植面积、肉牛肉羊提质增量试点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畜牧业发展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60%)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数量、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渔业发展支出相应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60%)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5

云南省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根据通知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按照中央下达任务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中央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资金分解方案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推进社企对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建设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中央已明确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中央未明确支持方式的,省级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后,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另行发文通知,相对应资金按照省级要求管理使用;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方式的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建议,报省级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对于中央未明确、需实行定额测算的,通过采取“县(市、区)申报、州(市)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等程序确定实施项目并测算分配。

第九条 资金分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及相关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具体任务因素要做到来源符合规定、分配原则清晰。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数量等。

(四)绩效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绩效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中央和省级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已明确标准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按规定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文件后15日内,按照中央规定和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并对需报省政府审批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中央下达我省任务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州(市)级和县级的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全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和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掌握资金落实、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对上报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6

云南省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及相关产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相关试点任务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棉花播种面积、甘蔗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服务面积,各地申报任务数、相关试点任务、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和果菜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大县等。可以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各渠道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各地申报任务数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根据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头雁”等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贴标准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项目实施任务单位分配的核心任务指标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省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奖,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补奖比例可结合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 续担金额×0.5%) 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 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补奖系数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7

云南省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根据通知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生态保护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按照中央下达任务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中央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对资金分解方案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对承包草原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等方面。

(五)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主体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中央已明确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中央未明确支持方式的,省级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后,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另行发文通知,相对应资金按照省级要求管理使用;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方式的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建议,报省级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对于中央未明确、需实行定额测算的,通过“县(市、区)申报、州(市)审核推荐、省级评审确定”等程序确定实施项目并测算分配。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地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具体任务因素要做到来源符合规定、分配原则清晰。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数量等。

(四)绩效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绩效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中央和省级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已明确标准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按规定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文件后15日内,按照中央规定和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并对需报省政府审批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兑付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兑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中央下达我省任务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州(市)级和县级的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全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23〕48号)和省级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适时掌握资金落实、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目标实现等动态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对上报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监督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8号)同时废止。有关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8

云南省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根据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测算,基础因素包括秸秆利用资源量等,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有效利用模式建设情况、秸秆综合利用基地数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70% 任务因素×30%)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草畜平衡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资源保护支出资金规模×(基础因素×40% 任务因素×55% 脱贫地区因素×5%)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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