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4-11-26 11:39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情况,我们对《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财规〔2023〕7号)附件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涉及原第35—38项的设定依据和处罚标准,其中,原第36和37项合并为第36项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36、38项)
原文地址: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4/11/26/art_77684_11428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