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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马上来临,考前冲刺要抓住重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前冲刺必背知识点——增值税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快来看看吧!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13:增值税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3%征收率。
2.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征收率3%。
(2)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其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征收率5%。
(3)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征收率5%。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征收率5%。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计税依据=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征收率5%。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
(7)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
【注意】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8)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1)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征收率3%。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销售不动产
1)销售2016.4.30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征收率5%。
2)销售2016.4.30前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征收率5%。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自2019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2016.4.30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率。
3)出租2016.5.1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减按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纳税额=收入÷(1+1%)×1%
5.减按0.5%: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收入÷(1+0.5%)×0.5%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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