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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迫在眉睫!为帮助大家在最后一个月里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背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快来复习一遍吧!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21: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
(1)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3.房企新建房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出让)、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划拨)支付的地价款(转让)。
2)包括登记、过户费及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注意】精装修费用可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开发费用=利息+(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5%以内。
2)能按项目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开发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4)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
(5)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20%
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6.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必须办理清算。
【注意】房企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并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7.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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