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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必备知识点: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6/01/11 16:23:02 字体:

为了帮助更多的学员顺利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推出高级经济师辅导课程、同时网校编辑团队会及时提供考试相关信息及考试复习资料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

三、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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