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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3)

来源: 职业培训教育网整理 编辑: 2016/01/11 16:54:07 字体:

为了帮助更多的学员顺利通过高级经济师考试。网校推出高级经济师辅导课程、同时网校编辑团队会及时提供考试相关信息及考试复习资料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参考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

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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