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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常称为“三资企业”。外国企业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实行30%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特区政策,即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分别减按15%和24%的税率缴纳所得税。②“两免三减”政策,即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③再投资退税政策,即外资企业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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