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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1)从银行的监管主体以及中央银行的角色来分,金融管理体制分为: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的监管体制。如美国。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在中央银行之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业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体制,但是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作用。德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此外英国、日本、韩国几年来也陆续建立了独立于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综合监管当局。
(2)从监管客体的角度来分,金融管理体制分为:
——综合监管体制。综合监管体制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在这种体制下,监管主体可能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监管职能,全面履行监管的职责,属于功能性监管。英国是其中的典型。
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金融经营体制从分业转向混业的需要,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实行综合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多,如瑞士、日本和韩国。
——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不同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原因是:
①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②金融发展水平不高
③金融监管能力不足
3、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
(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2)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随后成立了证券委和证监会,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3)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业的主管部门;保监会是金融保险业的主管部门,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
(4)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5)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负责审批、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和相关职责。
(6)新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将继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7) 新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管理体制形成,将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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