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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临沂2021高级经济师考试合格证明将采取邮寄、现场领取两种形式进行证书发放。邮寄申请时间:2021年9月14日-10月7日,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现场领取时间:单位及考生个人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各县区领取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0月13日,请各县区提前安排好时间。考生个人在此期间未领取的,请10月14日后到本人所选报名点申领。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发放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考试合格证明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临沂考区2021年度高级经济师考试合格证明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到我市,根据我市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将采取邮寄、现场领取两种形式进行证书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书邮寄(试行)
1、邮寄申请时间:2021年9月14日-10月7日
2、邮寄登录地址:http://221.214.94.16:8081/yjsq/v1/index.Aspx。
3、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4、邮件价格标准:根据临沂市邮政速递政务类邮件价格标准,本市范围内15元/件,外地市20元/件。邮费采用到付方式,收件人签字、收件人支付。
5、受理时间:邮寄服务提供商在考生提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按预留邮寄地址发出;节假日提交申请的,正常上班后当天统一寄出。邮件在寄递过程中丢失、损毁的,请考生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解决,联系电话:0539-5977027。
6、邮寄进度查询网址:。
7、注意事项:证书邮寄申请系统需采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收件地址及电话等个人信息,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以便证书快速顺利送达,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办理
1、领取时间:单位及考生个人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各县区领取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0月13日,请各县区提前安排好时间。考生个人在此期间未领取的,请10月14日后到本人所选报名点申领。
2、所需材料:(1)单位统一领取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本单位合格人员名单(按证书管理号排序)。(2)考生个人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如需代领,需携带经办人及被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3、领取地点:
序号 | 发证点名称 | 发证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兰山区 | 金雀山一路57号兰山区政府11号楼四楼409室 | 8198534 |
2 | 罗庄区 | 罗庄区财税大厦16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家科 | 8243206 |
3 | 河东区 | 河东区东夷大街,区行政中心院内西北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5楼,人事考试中心 | 8381625 |
4 | 郯城县 | 郯城县人防大厦1103室郯城县人事考试中心 | 6107650 |
5 | 兰陵县 | 兰陵县金山路与东升路交汇处兰陵县人社局3楼318室 | 18854462988 |
6 | 沂水县 | 沂水县正阳路19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四楼沂水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219959 |
7 | 沂南县 | 沂南县人社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职业技术鉴定中心 | 3880805 |
8 | 平邑县 | 平邑县城银花路与明生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专技科 | 4688009 |
9 | 费县 | 费县人社局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110202 |
10 | 蒙阴县 | 蒙阴县叠翠路189号,蒙阴县人社局二楼人事业务大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4272674 |
11 | 莒南县 | 莒南隆山路与文化路交汇处,向西500米路南,莒南人社局办公楼703室 | 17662877823 |
12 | 临沭县 | 临沭创业大厦(光明北路东150米)4楼446室考试培训中心 | 2983277 |
13 | 高新区 | 高新区新华路39号管委会办公大楼352室 | 7979750 |
14 | 经开区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9楼党工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8800512 |
15 | 临港区 | 临港经济开发区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806室 | 7668656 |
16 | 市直 |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二楼考试中心证书管理办公室 | 8609929 |
三、证书领取的有关规定要求
1、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49号)文件规定,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证书,由国家指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
2、根据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可自行查阅)处理。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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