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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温州2018年高级经济师申报上交材料时间为2018年7月2日-7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上交材料地点在温州市经济师协会(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机械大厦六楼611室)。
温职改办〔2018〕8号
关于2018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8〕6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高级经济师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能力测评要求。凡申报实务类高级经济师评审对象,需参加实务能力测评,测评合格成绩在3年内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时有效。测评采取计算机人机对话的形式,于7月28日在杭州统一举行。相关测评要求和报名方式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专业理论要求。对申报人员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申报人员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中评委推荐和高评委评审中,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论文的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水平评价,确保把好评审质量关。
(三)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决策类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至少选择参加一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由省人事教育指导中心另行通知),部分班次由省财政提供经费资助,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实务类申报人员需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温州继续教育网自主打印),并将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情况记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四)其他申报条件。其他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规定执行,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在评审中作为加分项。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其中,企业决策类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
(二)企业2017年度纳税情况;
(三)个人持有企业股份情况;
(四)个人2017年度纳税额;
(五)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
前四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审计报表或纳税证明进行说明,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五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如有拖欠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做到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其中,《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但不得增页、附页;《综合表》一式25份: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填写推荐意见后交高评委办公室,其余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
(二)单位审核上报。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申报对象材料需在单位内进行全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填入《综合表》相应栏内。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审核部门核对原件并盖章后方可上报。
(三)申报形式。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人员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2);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须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报送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3)申报对象的账号由申报人员自行注册,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的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
四、其他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情况表》。
(二)2017、2018年度连续未通过评审的人员,将暂停2019年度申报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经济研究的实务类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会计、审计或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任职资格评审,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把好关。高评委将对此类申报对象人员严格控制通过率。
(三)进入高评委评审的对象,还需参加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推荐单位要做好各类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以及相关报表和纳税数据的采集。如在评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补充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及推荐单位负责。
(五)申报材料时间、地点。时间:2018年7月2日-7月13日,逾期不予受理;地点:温州市经济师协会(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机械大厦六楼611室),电话:88526293.
(六)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按照浙人社发〔2014〕99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及相关政策、表格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政务公开”—>“人才工作”—>“职称评审”栏目下载,网址:www.wzhrss.gov.cn.
附件:1.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2.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3.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4.期刊目录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附件1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评审对象送审材料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装订要求:
(一)送审材料内容
1.材料清单1份(贴在档案袋上);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一共25份,用A4纸打印,1份装订在材料内,1份由中评委办公室统一交高评委办公室,其余供中评委推荐时使用。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调整);
5.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荣誉证书及获奖项目证书等,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6.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7.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温州继续教育网自主打印);
8.从事经济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9.任期或近3年度考核材料一套;
10.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1份;
11.专业理论证明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注明所有参与起草人及排名。无法提供报告的,提交发表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2至3篇复印件1套(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文章正文),并提供原件一套。不便装订的书和提供的一套原件不需装订;
12.《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对象填写);
13.《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直接申报对象填写);
1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对象提供);
15.建筑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建筑施工企业提供);
16.房地产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当地统计局确认的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17.交通建设工程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8.矿山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证明,当地国土部门出具能反映企业近三年年均开采量的证明材料;
19.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法人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证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出具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所在地或上一级保险业协会出具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20.其他类企业直接申报对象提供:为本企业作出较大贡献,企业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需分别注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盈利情况,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本行业(大类)前10位相关证明材料;
21.所有企业决策类申报对象应提供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企业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应包含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也可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申报人员持有企业股份情况,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由注册地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个人上年度纳税额、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等证明材料。
22.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附电子版)
(二)材料装订要求
1.正常申报对象
送审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企业决策类还应提交第21项材料。
2.破格申报对象
分两册装订:
第一册:送审材料内容(一)中的3—11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企业决策类还应提交第21项材料。
第二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毕业生登记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资历证明、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所符合破格条件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直接申报对象
分两册装订:
第一册:送审材料内容(一)中的3—11项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第二册:
(1)《直接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2)符合直接申报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直接申报第二条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建筑工程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15和21项材料;
②房地产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16和21项材料;
③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17和21项材料;
④矿山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18和21项材料;
⑤金融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19和21项材料;⑥其他类企业:包括送审材料内容(一)20和21项材料;
(4)符合直接申报第三条
①符合第1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符合第2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符合第3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符合第4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附件2
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申报对象注册、填写、上传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规范。否则,后果自负。网上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对象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站:)或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评审通知栏目下载相应表格。填写《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word电子版)
二、申报对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网上申报栏目进行个人申报注册,登录系统后在职称申报首页点击“新建职称申报”,填写申报简表,上传填写完整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PDF格式)和个人免冠照片(jpg格式,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k),点击“保存”,其他附件材料无需上传。填写完成后在“在报职称管理”中点击“申报者姓名”,在弹出的“综合表”页面中打印含水印的《推荐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三、将含水印的纸质材料交给所在单位。单位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规定的内容进行公示。
四、选择申报材料报送单位。申报者个人登录系统后点击“报送单位设置”,在右侧的界面中点击“选择框”,从弹出的树形列表中选择材料的报送单位,县(市、区)申报对象选择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单位申报对象选择市人力社保局,然后点击“确定”。
五、公示无异议后,申报者个人将电子材料直接网上报送到已设置的“报送单位”,所在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到上级管理单位。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附件3
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需按照统一分配的账号,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对申报对象的信息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如下:
一、审核操作办法。
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先点击“待接收申报材料/个人报送材料”,接收个人网上报送的申报材料;然后点击“待处理申报材料/待审批材料”,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最后点击“待处理申报材料/待报送材料”,对经审核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
二、审核报送办法。
(一)县(市、区)属单位申报对象的纸质材料经单位初审后提交到县(市、区)主管部门,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接收个人网上报送的电子材料,审核汇总后与纸质材料一起报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
(二)市属单位申报对象的纸质材料经单位初审后提交到市级主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服务系统,接收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的和市级属单位申报对象网上报送的电子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与纸质材料一起报送到中评委办公室,经中评委推荐后报送高评委会办公室。
(三)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应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人事档案关系未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附件4
期刊目录
一、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期刊。
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三、具有省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目录如下:
序号 | 资料名称 | 准印证号 | 主办单位 |
1 | 浙江农村金融 | 浙内准字第O009 | 省农行 |
2 | 浙江现代农业 | 浙内准字第O014 | 省农业厅 |
3 | 浙江财税与会计 | 浙内准字第O024 | 省财政厅 |
4 | 浙江审计 | 浙内准字第O025 | 省审计厅 |
5 | 发展规划研究 | 浙内准字第O057 | 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
6 | 浙江税务 | 浙内准字第O058 | 省地方税务局 |
7 | 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浙内准字第O088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8 | 浙江工商 | 浙内准字第O093 | 省工商业联合会 |
9 | 浙江税收 | 浙内准字第O097 | 省国家税务局 |
10 | 浙江工商行政管理 | 浙内准字第O100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11 | 浙江建设 | 浙内准字第O141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2 | 浙江渔业 | 浙内准字第O156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13 |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浙内准字第O161 |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
14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报 | 浙内准字第O168 |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
15 | 浙江国资 | 浙内准字第O176 | 省国资委 |
16 |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浙内准字第O182 |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
注:本目录为提交论文的基本条件,论文内容仍需经专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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