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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2018年高级经济师报送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至21日,报送地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510室。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开展2018年度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1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省经济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黑龙江省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称评审标准)执行。
(三)从今年开始,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中有明确聘任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执行。
(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1号)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申报职称时的必备条件。
(六)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评委会。
(七)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任职时间从2018年9月1日算起。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2017〕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特定人员的特殊政策
(一)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论文和著作可在原有评审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篇和1万字要求,上述降低篇数和字数政策不可叠加执行。
(二)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管理制度,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下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要素的权重,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基层职称原则上限定在上述基层单位聘任。
(三)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边疆民族、革命老区长期扎根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 申报程序要求
(一)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市(地)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服务局)逐级审查,向省社科联报送的程序进行。申报渠道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号)执行。
(二)按照国家“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才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职称推荐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岗位空额科学规划、合理控制职称申报数量。
(三)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回避原则设立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由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
(四)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五公开,一展示”的要求,实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拟推荐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五)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重点对申报材料中各种表格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错填、漏填、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人员不应推荐;对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的完整性和与原件的一致性审查核对后,要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单位盖章。
(六)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和渠道申报晋升职称,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反映个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七)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第一责任主体,要本着对申报人员负责的态度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纵容、包庇、参与弄虚作假的人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 网络申报要求
2018年的经济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网络申报工作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职称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人员、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个人信息确认表》以及《申报材料目录》由申报人员在管理平台上自行下载打印。管理平台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管理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五、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 市(地)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服务局)出具的推荐函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在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并加盖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公章。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应在评审表首页“拟申报任职资格栏”标注“基层”字样。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并加盖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公章。
3. 《个人信息确认表》一式一份,在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由申报人员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审核盖章。
4. 本人连续学历证书原件。
5. 事业单位人员提交《工资兑现审批表》原件,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合同》原件;企业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流动人员提交《流动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
6. 现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按照省人社厅(黑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等职业资格作为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佐证材料原件。
7.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交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交中级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8. 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材料、论文、论著、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工作经历与专业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经推荐部门审查并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9. 同级改职人员提交《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
10. 学历破格人员提交《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
11. 申报人员为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且所学专业为非经济类专业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执行,提交《岗位任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12. 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交“答辩论文”A4复印件一式五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 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复印件无效。
2. 为方便评审工作,除“四煤城”和基层人员证明材料等明确要求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的材料外,不得将任何申报材料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装订或粘贴在一起。
3. 为方便评审工作,申报材料应分类装袋,并在正面粘贴《申报材料目录》。业绩材料、论文、论著、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工作经历与专业能力证明等材料单独装袋;其他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列出的顺序进行排序和装订,并单独装袋;正高级申报人员提交的“答辩论文”单独装袋;尽量减少装袋数量。
4. 为方便评审工作,材料袋应满足多次封装需要,便于取阅、搬运和二次封装,推荐使用厚牛皮纸档案袋,并对边角进行适当加固。
5. 相关表格可登录“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的本通知页面内点击相应附件下载。省社科联网址:。
六、 答辩要求
(一)申报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答辩对象从申报的论文中选择2篇作为答辩论文,每篇答辩论文提交复印件5份,论文复印件应保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三)答辩对象参加现场答辩时,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述职,时间控制在3-5分钟以内,述职内容主要是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
七、 材料报送时间、地点、联系人
报送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21日
报送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51号510室
联 系 人:宁文元
联系电话:0451-82808210,0451-87702238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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