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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9年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已公布,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经信人事[2013]6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全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际情况,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8日
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积极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结合经济专业和人才成长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 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省国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经济和国际商务两个专业。
二、 评审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
1、 博士研究生毕业(非经济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2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毕业(非经济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非经济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
4、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论文和著作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奖(原科技进步奖,下同)、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3)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4)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省(部)级调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专业理论要求
l、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有独到见解。
3、 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能够综合分析和解决处理在经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四)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主持主要经济管理工作或主持主要职能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主要职能部门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解决过经济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提出过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2、 主持管理过重大咨询、评估、科研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3、 主持管理过科研设计、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业务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想对稳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材料)。
(五)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创建、改组、改制,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方法,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 熟悉并掌握国内外经济管理方法,对经济领域及本专业发展趋势有创造性研究,其研窖成果获市级以上调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 主持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经济项目的课题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相当于上述等级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 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决策等经济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获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或同级别的专业工作成绩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六)论文和著作要求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字数3千字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
2、 参加国家或国际级学术会议并提交经济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提供相关会议证明)。
3、 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的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三、 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要求必须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四)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目起执行,原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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