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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和证书发放工作!

来源: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编辑:蒙奇奇 2024/02/25 10:55:37 字体:

摘要:河南经济师考试报名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计划报考经济师的考生,要认真了解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报考信息、配合进行资格核查等。高级经济师报考指南>>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4】2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2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

(一)资格核查主体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资格核查工作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省或省、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格核查;行业协会、学会管理的考试项目,由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资格核查部门”)。

(二)资格核查程序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省人事考试机构承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称“告知承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参照执行。

报考前,考生要认真了解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配合资格核查的义务等。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对考生填报的学历信息、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比对。对于无法通过在线比对或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等情形,考生须按网报系统提示,如实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考前、考中、考后全程核查,以考后核查为主考后资格核查的对象为在我省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核查采取“公示公告、两轮核查(资格核查和补充资格核查)”制。

成绩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移交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信息和核查资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资格核查部门联合发布“考试成绩合格公示和考后资格核查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同步开展考后资格核查。在成绩发布后15日内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于无法完成核实的人员,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核查结果报送时限以考后资格核查公告为准。

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发布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公告,向成绩合格人员履行考后资格核查结果告知义务,并安排未核查人员,参加补充资格核查,接受核查结果为“不合格”人员的申辩。补充资格核查和接受申辩一般安排在考试成绩发布后两个月内集中完成。补充资格核查为当年度最后一次资格核查,逾期仍未按要求接受补充资格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不再受理资格核查申请。

省级资格核查部门将补充资格核查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发布补充资格核查结果公告。

(三)监督监管

按照告知承诺制规定,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书发放

(一)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规定,纸质证书发放由省或省、市两级资格核查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组织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全面推广纸质证书预约邮寄领取服务,统一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受理邮寄申请。证书预约期一般为考后核查结果发布后30天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证书预约邮寄平台开发维护,邮政公司负责证书投递。邮寄费用由证书邮寄申请人承担,采取到付模式。未预约邮寄的证书仍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统筹安排现场发放。

(三)未领取的证书,由资格核查部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自考试结束日起5年。保管期满后,由省级资格核查部门登记造册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已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受理纸质证书补发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资格核查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引导广大考生诚信报考。资格核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我省相关政策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及践诺情况。要依法依规开展资格核查,充分挖掘大数据资源,采取在线与现场核查、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现代化核查方式,尽量减少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省级资格核查部门是资格核查的主体责任人,要加强对各地资格核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准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资格核查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全面推广证书预约邮寄服务,提高证书发放效率。加强证书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广电子证书数据共享和应用场景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1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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