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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报卷时间:2020年9月7日-- 2020年9月18日(包括报市人社局的工作不在鞍山市的档案代理人员),按申报推荐渠道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和相关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0日)。注意:此时间为报卷材料中各项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个人报卷时间2020年9月30日截止。
关于2020年鞍山市工程、农业、经济系列 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0〕12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根据全省的统一要求和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鞍山市工程系列、农业系列、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鞍山市从事工程、农业、经济等专业技术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并在鞍山市缴纳养老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相应专业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鞍山市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系列(机械、电气、冶金、化工、水利水电、林业、环境)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2、鞍山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农业系列(农学、畜牧兽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鞍山市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1、工程、农业系列报名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专业必须与本人所学专业以及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初级:中专毕业满五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大专毕业满三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本科毕业满一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中级:大专毕业满七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本科毕业满五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硕士研究生毕业满两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高级: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满五年,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工作业绩、奖项要求:各系列、各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奖项要求以省主管部门现行评审标准为准。(各专业评审标准见附件2)
论文要求:副高级职称3篇及以上论文
中级职称2篇及以上论文
初级职称1篇及以上论文。
2、经济高级系列报名条件
2020年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结束后评审形式以省人社厅具体安排为准。
三、评审原则及评价方式
鞍山市2020年工程、农业、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 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工程、农业、经济系列评审工作按不同专业、等级实行不同的评价方式。其中:
1、初级实行阅卷(报卷后不再进行考试及答辩)
2、中级实行阅卷(占权重20%)+考试(占权重80%)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和专业实务。
3、副高级实行阅卷(占权重20%)+考试(占权重40%)+答辩(占权重40%)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和专业实务。
考试内容:本专业、本级别应知应会专业知识。
最终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评价结果,由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是否通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评审结果将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公告”和“职称发证”专栏进行公示。
四、申报程序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对学历、学位、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奖励等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发表论文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经综合考评审核合格的人员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经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后,推荐到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1、在鞍山事业单位工作的参评人员
(1)在市直事业单位工作,到单位人事部门申报。
(2)在县(市)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到本地区人社局申报;
2、在鞍山企业工作的参评人员
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申报;
3、在鞍山市档案代理的非本地企业参评人员
(1)在各个县(市)区、开发区档案代理人员且不在鞍山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各(市)县区、开发区人社局申报。
(2)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的档案代理人员且不在鞍山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2房间申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职称工作负责人联络表
五、申报时间及地点:
1、个人报卷时间:2020年9月7日-- 2020年9月18日(包括报市人社局的工作不在鞍山市的档案代理人员),按申报推荐渠道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和相关管理部门申报;
2、全市汇总时间:2020年9月21日—30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汇总(汇总阶段不再接受个人报卷)。
3、鞍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科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电话:0412-5571233 5526858
六、评审时间:初步拟定2020年10月—11月。具体评审时间、专业、地点以正式通知为准。
七、申报材料填报、组卷要求
特别提示:
※、所有参评人员均需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袋》,材料袋由负责资格审核的县(市)区、开发区或相应主管部门提供。材料袋上信息及所有报卷材料必须本人填写,不可他人代写。
※、评定表上粘贴1张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评审结束后全部返还本人(其中一份由本人存入本人档案)。
※、请参评人员准确在材料袋右上角提供本人的联系电话,材料袋底部将信息填写完整。
※主卷材料
1、将以下材料装入材料袋:
(一)《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见附件3)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高级一式3份;中初级一式2份),每份用订书器装订好。
(2)、评定表需准确申报、规范书写(封面上的单位要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大型企事业单位需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资格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申报专业名称)。
(3)、申报专业名称应与公布的评审专业名称相一致。
(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材料(见附件4)
参评人员必须按以下顺序将报评材料装订成册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破格申报人员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5)一式3份,其中1份装订在报评材料中;
2、学历资历
(1)装卷顺序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2001年之前毕业生需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的可提供复印件)
(2)所有复印件、打印件均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业绩成果
包括取得本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等的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申报人员应选择3—5个规模较大、级别较高、最能代表个人水平的项目进行填报。组卷时要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三项“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报项目的顺序进行装订。工程图纸等较厚、较大材料,请缩印后选择主要部分装订入卷。
(1)科技进步奖、专利证书等奖项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上所有材料均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4、论文著作(发表论文需要,没发表的论文只需将论文打印页装订在内)
(1)论文需复印封面、目录、文章;著作要需复印封面、扉页、开头结尾各2页、封底。
(2)以上所有材料均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并加盖公章。
(3)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
5、其他材料
(1)此页后装订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等复印件。
(2)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复印件。
主卷装订材料要控制在350页纸(双面700页)以内。申报人员要精心设计和选择主卷装订材料内容,既要确保将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充分体现本人业绩成果,又要简化和取消一些无评审价值的材料。凡未装入主卷内的材料,评审量化赋分时不作为有效材料。
※副卷材料(原件)
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外语合格证(有)、计算机合格证(有)、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自行准备材料袋)。
八、相关政策
1、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0日)。注意:此时间为报卷材料中各项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个人报卷时间2020年9月30日截止。
2、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审(聘)委员会。
3、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档案在鞍山市各级人就中心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原则上须在鞍山代理一年以上。不在鞍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与我市所属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6、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的加分项目。
7、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仍然执行(辽人发〔2007〕42号)文件,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8、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9、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免答辩。
10、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12、中省直驻鞍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13、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工作岗位重新进行职称评审。专业相近的,可直接申报参加上一级别职称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转评同一级别职称。
14、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评人员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15、凡事业单位人员提交的论文必须发表,企业单位人员不做硬性规定,满足所需篇数即可。副高级职称3篇及以上论文;中级职称2篇及以上论文;初级职称1篇及以上论文。
16、所有工程、农业系列的专业中级资格申报条件均已放开,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17、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规定,鞍山市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
18、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鞍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在县域(限定鞍山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工作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允许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参加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并取得中级职称的可参加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参加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并取得中级职称的可参加评定副高级职称。
19、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0、根据国家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九、关于疫情防控
1、笔试或答辩日前14天内(含考试日),参评人员应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做好自我防护。参评人员应提前申领“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并自我健康观察 14天,每日进行健康申报,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2、笔试或答辩当天,参评人员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进入考点时,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现场出示“辽事通健康通行码”,确定为绿码、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经体温检测确认结果正常(体温不高于 37.3℃)方可进入考点,如发现体温超过37.3℃,需现场进行1次体温复测。
3、入场时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参评人员、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参评人员、“辽事通健康通行码”非绿码参评人员应提供考试日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辽宁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的诊断意见,否则不得参加评审。
4、根据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规定,须进行隔离观察的,要提前到达考区按要求隔离观察,并于笔试或答辩当天出具解除隔离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评审。
5、参评人员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6、在笔试或答辩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参评人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继续参加评审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参评;不具备继续参加评审条件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7、如参加评审,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通行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诊断证明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
2、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附件
附件1:鞍山市2020年工程、农业、经济系列专业设置一览表
附件2:工程、农业、经济系列评审标准
附件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附件4: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
附件5:《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附件6:《2020年推荐参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览表》(该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统一上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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