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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海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北海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北海2021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安排如下:6—8月,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9—11月中旬,各级评委会评审阶段。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及二次公示。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1年度北海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北职办〔2021〕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市直属、中(区)直驻北海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职称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人员均可申报:
1.在北海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不在北海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北海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北海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未取得职称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规定。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北海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在我市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可由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中(区)直驻北海单位或外省驻北海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如选择通过北海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北海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北海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3.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4.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5.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
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2.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等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开展评审的专业以网络评审系统所列专业目录为准。
(二)注重把握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中初级职称评审开评前,要将开评申请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市职改办核准备案。
(三)在部分系列继续实行交叉评审。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职改办统筹安排进行交叉评审工作。各中初级评委会可结合本系列评审特点,探索异地交叉评审等评审组织方式。
(四)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
(五)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根据《2021年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2)确定本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底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北海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五、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级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在本系列(行业、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组织审核无误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委托评审的,应在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中级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北职办〔2020〕53号)等文件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根据核实进度分批报送。
(三)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六、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及时修改完善评审条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深化本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未修订评审条件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列实际,在年度部署文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学历、资历条件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上应将降低条件情况列入破格条款。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三)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在修订评审条件中要结合民营企业实际和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北海)。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组织的相关评审工作。各地要做好属地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申报高级职称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申报中初级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推荐。
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的身份性质及工作经历。申报人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五)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等领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作为申报相应系列职称的条件。具体对应关系为: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他条件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七、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
(一)规范职称评审系统。全市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审。各系列(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列(行业、单位)要求,及时对接并提出系统功能完善需求。各系列评委会应通过年度职称工作部署会、在线直播培训、发放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教材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系统功能使用培训。
(二)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完善职称电子证书的办理流程,加强系统协调,推进信息安全。按分级管理原则强化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
(三)加强历史职称证书及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各职称证书批准机关(单位)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按时限完成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2021年6月底完成2010年至今的职称证书及评审数据上报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2009年以前的历史职称证书及评审数据上报工作。
2019年及以前取得高级职称但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请及时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职称失信情况全区数据共享。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个人/单位办理业务登录网址:
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
附件:1.中直驻北海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2021年度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3.北海市各级职改部门联系方式
北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中直驻北海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北海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北海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省)所属驻桂单位,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北海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省)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北海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2021年度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步骤 | 责任部门 |
5月 | 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 市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 |
6—8月 |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 申报人 |
单位审核推荐;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 各单位、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 | |
9—11月中旬 | 各级评委会评审阶段。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及二次公示 | 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县(市、区)职改办 |
11月中旬—12月 | 分批审核确认及批复 | 市职改办 |
附件3
北海市各系列职改办等有关部门通讯录(2021年) | |||
序号 | 单位 | 办公电话 | 地 址 |
1 | 北海市职改办 (市人社局) | 2024864 2059047 | 北海市深圳路49号市人社局大院 北楼701、702室 |
2 | 北海市人事考试办 北海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工作科、档案管理科 | 3219295 3233937 3210222 | 北海市西南大道509号人才大厦一楼5楼 北海市西南大道509号人才大厦一楼24、21-23号窗口 |
3 | 北海市教师系列 职改办(市教育局) | 3200219 | 北海市广东南路北海市教育局人事科504室 |
4 | 北海市社科系列 职改办(市社科联) | 2033297 2030960 | 北海市中山东路213号北海市社科联 (原市公安局办公区,现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
5 | 北海市经济工程系列 职改办(市工信局) | 2028190 2020102 | 北海市海南路谭屋小区四巷1号 |
6 | 北海市农业/水产系列 职改办(市农业农村局) | 2055866 | 北海市广东路85号北海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
7 | 北海市新闻系列 职改办(市委宣传部) | 2033312 | 北海市东二巷2号北海市政府大院内 市委宣传部 |
8 | 北海市文化/体育系列 职改办(市旅游文体局) | 2027382 2032501 | 北海市贵州路35号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
9 | 北海市档案系列 职改办(市档案局) | 2024395 2020065 | 北海市东二巷2号北海市政府大院内 市档案局 |
10 | 北海市工艺美术系列 职改办(市二轻联社) | 6663336 | 北海市北海大道86号联通大厦8楼804室 市二轻联社人事科 |
11 | 北海市律师/公证系列 职改办(市司法局) | 3156547 3156546 | 北海市西南大道340号北海市司法局 |
12 | 北海市会计系列职改办 北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 | 3035692 | 北海市北部湾西路19号 北海市财政局附楼一楼 |
13 | 北海市卫生系列职改办 北海市医学考试中心 北海市卫健委人事科 | 3034990 3036637或 3031757 | 北海市西南大道225号北海市卫健委 办公楼二楼202室 北海市卫健委大院西楼一楼 北海市卫健委办公楼六楼601室 |
14 | 市住建局 | 2033327 | 北海市北海大道长青公园南建设大厦 |
15 | 市交通局 | 2035412 | 北海市北海大道124号 |
16 | 市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局、林业局) | 2069279 2052827 3207315 | 北海市四川南路73号 |
17 | 市生态环境局 (自治区和市双重管理) | 3078088 | 北海市北海大道198号 |
18 | 市水利局 | 2068756 | 北海市广东路69号 |
19 | 北海市市政管理行业职改办(市市政管理局) | 2290676 | 北海市北海大道建设大厦主楼18楼 |
20 | 市审计局 | 2055352 | 北海市深圳路6号 |
21 | 市统计局 | 2024836 | 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2号市政府大院内 |
2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66781 | 北海市北海大道36号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合浦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 7208319 | 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198号 |
24 | 海城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 3075303 2097727 | 北海市长青北路13号海城区政府大院内 |
25 | 银海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 3228436 | 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 |
26 | 铁山港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职改办 | 8610662 8610097 | 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行政综合楼304室 |
27 | 北海涠工委 党群工作部 | 2663953 | 北海涠洲镇双拥路5号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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