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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广西工信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度广西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知: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经济系列评审条件详见广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破格申报的,应符合上述评审条件中的破格条件要求。
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21〕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经济项目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研究工作,或作为骨干承担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五)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七)之一项,或(八)至(十九)之两项:
(一)获国家级经济类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项须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或服务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九)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主席质量奖提名奖)或2个以上广西名牌产品,或参与制定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服务水平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单位获得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省(部)级以上资质认定。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成果奖,或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
(十八)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须连续 3 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
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
4.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3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国家级经济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5)。
(二)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包含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服务业50强榜单: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八、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职称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三)具备以上学历,取得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项以上。
(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五)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连续5年以上,主持完成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重大经济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类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或自治区表彰(奖项须经全国或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三)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重点项目投产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的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或服务业5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稳定)。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
(九)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研发、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3年持续提升。
(十)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开展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十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提出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为企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5)。
(十四)主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部门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对本专业有独到的见解,提出较高价值的建议,为单位(部门)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审查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后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知识产权导航、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
(十七)主持或作为骨干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较大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要求1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成果得到上级单位采纳或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包含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如另行制定单独评审条件,从其规定。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制造业50强、服务业50强榜单: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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