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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来源: 四川人社厅 编辑:hynnn 2021/07/07 16:46:24 字体:

摘要: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计划申报四川省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的考生们赶紧来看看吧~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8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5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及相近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及相近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及相近专业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成绩合格证明。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并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后,可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及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基本方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较为系统性的研究。公开发表或出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论文、著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人力资源行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益服务等专业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4.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1部以上,在合著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5.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负责在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3)主持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或重点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内三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州)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主持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8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7)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促进本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有指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后,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业绩能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全国人力资源行业有重大影响。

(3)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l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5)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在组织和实施人才引进、就业促进、创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障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州(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6)作为单位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参与组织3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

(二)主持2项以上省级人力资源领域项目(课题),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所在单位被认定为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2项以上省级人力资源领域项目(课题),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

(三)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所在企业被评选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

(二)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职称申报者。

(三)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未获得副高级考试合格证明者。

(四)破格申报人员。

(五)符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申报者。

(六)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申报者。

(七)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政策的职称申报者。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原评审通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与根据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同等互认、效力一致。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是指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工商管理、企业管理、管理科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专业。

(二)“相近专业”是指与人力资源管理师相关的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四)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五)“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站()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六)“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七)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八)“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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