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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可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扎实、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知识产权有深入的研究;具有培养和指导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或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办理完成多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各类活动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布局、维护、运营等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主持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或参与制定重要知识产权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优化研发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策划知识产权布局等不同环节,主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维护等,实现知识产权的分级分类、动态科学管理;或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采购、研发、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或多次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任意成果3项以上:
1.主持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2.正式出版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手册;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4.作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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