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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办法 | 相关政策解读 |
摘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打算参加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的同学们,赶紧来看看北京人社局的政策解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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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原文:
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四个中心”建设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北京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需求大幅增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增设知识产权职称专业,畅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北京集聚和培养吸引凝聚更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纳入经济系列、覆盖全市人才”的适用范围
“纳入经济系列”: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系列,设置初、中、副高、正高级四个等级,名称分别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满足各梯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需要。
“覆盖全市人才”: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 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评价范围。
(二)“初中级考试、正副高评审”的社会化评价方式
“初中级考试”:按照人社部统一安排,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考评办公室承担。
“正副高评审”:我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组建评委会,开展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考评办承担。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依据职称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议。评委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报人通过考试或评审后,取得相应层级的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条件含三种、申报人分两类”的分类评价标准
“条件含三种”:将知识产权专业的评价标准分为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和成果条件三类。其中,基本条件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年限、工作经历、基本知识能力等。业绩条件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成果条件则为发明专利、技术报告、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教材手册、论文专著等。业绩条件和成果条件均采取“多选一”的形式,申报人满足其一即可。
“申报人分两类”:分别是知识产权服务(以代理服务机构人员为主)和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以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部门人员为主),并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制定业绩条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申报人,应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帮助创新主体有效获权确权用权,得到服务对象充分肯定;或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长期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申报人,应制定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运行规范或地方的政策规章、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或参与单位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订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进行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或建立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除此之外,还为业绩突出人才制定了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 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执行标准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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