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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可知,福建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任现职以来,满足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著作。
2.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设区市以上日报理论版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论文、理论文章。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可用人力资源工作实践中的发明专利、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服务标准等替代1篇。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以相应层级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验收通知、结题证明及相关材料为依据)。
4.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报告,合计不少于2篇。
5.作为主要撰写人,针对本行业(地区、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等,被省(部)级单位采用1次或市(厅)级单位采用2次(以相应层级单位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注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以及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或获得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本评审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和中央、省委学校学历。其中,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3.“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4.“主持”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骨干”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以及综合报告撰写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人员”、“主要撰写人”,指在该课题、项目中排名前2,或在执笔人中排名前2。
5.“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认定以税务部门口径为依据。
6.“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须具有CIP数据核字号。
7.“刊物”“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依法设立,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含增刊、专刊、专辑、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等。清样稿、录(刊)用通知不能作为论文已发表的依据。
8.“中文核心期刊”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9.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口径为依据(A股、H股上市企业视同大型企业);龙头企业、服务业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福建企业100强以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福建省民营企业500强以省工商联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中国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入选名单为依据。
10.自主知识产权: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或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11.省(部)级以上行业论坛、研讨会、对接会:由省委、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及其以上组织、机构等直接组织开展、设立,或经其批准并以其名义开展、设立的行业论坛、研讨会、对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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