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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专业人员发展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经济领域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激发辽宁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建设高水平创新省份,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促进人才发展与我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深度融合,加快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省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分专业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开放创新,激发活力。立足我省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积极借鉴人才评价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提高经济专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审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相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经济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置。经济专业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仅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可在职称名称后标注。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考试专业设置情况,我省经济系列职称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其中,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商业经济吸纳电子商务、流通管理、批发零售、贸易(含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会展(含国际展会)、国际经济合作(含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等专业方向。我省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从业人才数量、评价需求等因素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等属性相近职称,可对应经济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评申报职称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充分体现经济专业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克服“四唯”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科学确定评审内容,侧重对专业性、技术性的考察,引导经济专业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熟练运用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审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将经济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着力解决评审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突出创新能力导向,鼓励解决重大生产和经营管理实践问题,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审指标,增加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软课题研究报告、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审指标的权重。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条件之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4.实行省、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征求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行业和地区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评价标准。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我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探索网络面试、情景模拟、案例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不断提升评审效率与质量。
2.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关系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经济专业人员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积极探索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合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平等开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经济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绿色通道。为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围绕辽宁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在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新业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济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实际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能力水平和突出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与人才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经济专业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才能上能下。加强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与经济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衔接,并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2.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评审负担。探索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3.坚持国内各地区(单位)职称认可。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职称,原则上予以承认,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经济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上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工商管理、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等一线的经济领域权威专家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严肃追责;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经济系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相关评审部门可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先期试行。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员选拔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经济专业人员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人员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初、中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职称考试,取得对应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并取得较好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深入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或产生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第十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经两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副高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十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3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领先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以上经济项目(课题),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广泛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不满足第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经两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2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二十条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才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含计算机软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5.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6.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7.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9.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1.全国性社会力量奖:是指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奖励目录的社会力量奖。
12.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3.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与经济系列相近系列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用人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 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三十一条 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服务我省全面振兴,围绕辽宁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
1.在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其重大创新性成果(案例)获得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根据突出业绩和实际贡献,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创新性成果(案例)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根据能力水平和突出业绩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三十二条 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三十三条 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5号)和《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经信人事〔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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