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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管行业评审条件已公布,具体如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行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人力资源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牵头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行业重大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课题研究,并有效推动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高效合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人力资源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理论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因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以及理论研究等出现重大问题,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认定负有责任或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经营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连续5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县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连续5年以上。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企业或科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5年以上。
(三)在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5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所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连续3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或企业成功在新三板、主板等上市;或主持建立2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5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经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二)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的,所负责的部门或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且本人发挥了关键作用;或在企业上市工作中作为管理团队成员参与并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或直接负责建成3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作为骨干参与承办10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举办10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所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完成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或重大任务指标。且推动服务创新,建立2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或组织开展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主持制定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管理的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四)作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完成单位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或主要任务指标。且担任3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的负责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10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3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五)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参与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市(厅)级事业单位改制、兼并重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等项目,其中1个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创新项目得到市(厅)级以上管理部门表彰或发文推广;或直接负责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3个以上自治区级高层次人才平台;或为所在单位直接培养引进3名以上国家重大项目人才,或5名以上自治区级人才项目人选,或5名以上直接解决本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的专家;或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全区或系统内推广。所在单位经营指标或主要考核管理指标保持连续增长,所在单位及部门无重大事故,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六)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主持完成的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的2项以上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有2项以上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在自治区或全国性行业系统范围内发文推广应用;或被规模以上企业聘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且指导该企业完成5项以上内部整体性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项目,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代表作应是行业内具有重大意义或突破性的理论创新成果。
(二)其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培训教材2部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人力资源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人力资源问题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三)个人撰写的人力资源相关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国家级人力资源类成果获得者,或省(部)级人力资源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均要求排名前5)。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均要求排名前5)。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成功引进广西A类人才1人次以上。
(四)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提交的业绩等材料均须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申报人有多个“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如属于本条件第七条各款中所列举人力资源工作范围的,相关年限均可累计计算。多个“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各阶段取得的业绩成果均可申报,但任一阶段业绩应达到第八条规定的申报要求。
二、主持: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骨干:指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在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综合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子项目负责人。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正副职。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指由市(厅)级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人力资源项目及活动。
五、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指组织开展全区性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大型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其中行业论坛的参会人员规模达800人以上,大型招聘会活动参会单位规模达到800家以上,专家研讨会参会的国家级专家达到50人以上,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全年的销售收入,不含派遣、外包等业务的代收代付费用。
七、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八、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专业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十一、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二、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系统、扎实的人力资源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熟悉与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政策;能够设计、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领域的项目或活动方案,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工作有序合规开展;能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理念和专业方法,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参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人力资源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理论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因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以及理论研究等出现重大问题,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认定负有责任或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以上学历,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系列中级职称或取得对应经济师职称的相关职业资格后,符合以上相应资历条件。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规模以上人力资源企业或市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连续3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县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5年以上。
(二)担任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小型企业、科级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3年以上或担任骨干5年以上。
(三)在高校、科研院所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3年以上。
(四)具备博士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2年以上,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经考察合格的。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所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连续2年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立1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主持承办2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主持策划举办2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开展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管理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使企业发展水平达到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所经营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二)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的,所负责的部门或项目业绩显著,所在企业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且本人发挥了重要作用;或直接负责建成1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载体;或作为骨干参与承办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举办5场以上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管理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使企业发展水平达到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所在企业主要经营指标良好,资信及资产情况良好,无重大到期债务未清偿。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完成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或重大任务指标。推动服务创新,建立1个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或组织开展2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开展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过程中取得其他显著成绩,获得地方主管部门认可。所管理的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四)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全部完成单位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或主要任务指标。担任以上1个市(厅)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载体的负责人;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5场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人力资源行业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开展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过程中取得其他显著成绩,获得地方主管部门认可。所在机构社会认可度高,无上级管理部门的问责事故发生,无重大服务投诉记录。
(五)作为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推动所在单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兼并重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等项目,取得良好成效;或在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所在单位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或取得其他对单位、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力资源管理业绩。所在单位经营指标或主要考核管理指标保持连续增长,所在单位及部门无重大事故,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六)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人力资源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并结题(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完成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的人力资源理论研究成果在自治区行业系统范围内发文推广应用;或被规模以上企业聘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且指导该企业完成3项以上内部整体性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项目,取得较好成效。
第九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理论研究的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5万字以上)或教材1部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二)其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以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排名前三)公开出版人力资源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人力资源理论创新研究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大人力资源问题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每篇不低于3000字,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三)个人撰写的人力资源相关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提交的业绩等材料均须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申报人有多个“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如属于本条件第七条各款中所列举人力资源工作范围的,相关年限均可累计计算。多个“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各阶段取得的业绩成果均可申报,但任一阶段业绩应达到第八条规定的申报要求。
二、主持:负责企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骨干:指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在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综合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子项目负责人。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正副职。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四、市(厅)级人力资源重大活动:指由市(厅)级党委、政府部门主办的重大人力资源项目及活动。
五、全区人力资源行业论坛、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指组织开展全区性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大型招聘会、专家研讨会等大型活动,其中行业论坛的参会人员规模达800人以上,大型招聘会活动参会单位规模达到800家以上,专家研讨会参会的国家级专家达到50人以上,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全年的销售收入,不含派遣、外包等业务的代收代付费用。
七、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八、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汇编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论文集、增刊、专刊、内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十、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专业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十一、本条件中的“相关职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工程咨询(投资)等相关职业资格;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十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三、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县级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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