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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22〕1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就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申报评审、评委会管理、违规处罚等进行规范。近年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人才评价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健全完善职称管理制度,促进职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随着改革的推进,我省职称管理制度呈现“碎片化”、部分内容不能适应现阶段职称规范管理的新要求,需要加以完善。为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全流程规范管理,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对标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0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基本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我厅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明确制定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称评委会组建,规范职称评审主体,明确“谁来评”。明确开展职称评审,应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实行评委会分级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省、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管理权限,规范核准备案程序。
第三章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职责,规范承办机构管理服务,明确“谁来办”。设立职称系列(专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职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按照明确的职责及工作内容,开展评审管理服务具体工作等。
第四章职称评委员会专家库的建立,规范专家库的管理,明确“怎样建”。专家库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高、中、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规定的入选条件和程序在省内外同行专家遴选,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第五章年度评委会及评议组的产生,规范年度评委会工作,明确“怎么干”。评审办事机构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应当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评委会之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和专业评议组。评委会专家按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的专家应达到规定人数。评委会专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申报推荐及审核,规范申报工作流程,明确“怎么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明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审办事机构、人社部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明确公立机构、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央驻青单位、援青人员、自由职业等各类人员申报途径及程序。申报人一般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高精尖缺”人才可破格申报,基层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七章组织评审,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明确“怎么评”。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组成年度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进行投票表决,产生评审通过人员。细化、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评审方案报备、评审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公开等重点环节的具体操作事项、纪律要求、评审结果使用以及颁发电子职称证书、开放职称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明确“怎么监管”。实行四公开、双公示、诚信承诺、倒查追责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第九章法律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及违规处理方式。细化申报人、用人单位、行业部门、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处理方式。
第十章附则,明确印发实施有关要求。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一是将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拓展到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打破了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非公有制单位和自由职业者评职称不再“无门”。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时宜的地方,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另一方面,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对以往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继续保留,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避免对职称工作造成冲击。三是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放管结合,确保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得管好。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由过去直接审批转变为备案管理。同时强调优化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促进“减负松绑”与有效监管科学统一。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标《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围绕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了职称申报评审的必要程序,每一程序包含的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主要内容及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同时明确了职称“谁来评”、评委会及专家库“怎么建”、年度工作“怎么干”,职称怎么申报、怎么评审、如何监管,更好地指引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审办事机构均按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职称评审公正公平、高效高质。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层级,明晰了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办事机构职责划分,指明了职称评审主体等,避免因工作职责不清造成相互推诿,形成工作风险。将服务理念融入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简化流程、减证便民,凡是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能够办理的,各级审核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依托青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便捷服务,实现职称评审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持续打造有温度的职称评审服务。
四、政策问答
(一)职称评审的内涵与范围?
答: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二)职称评审的原则?
答: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
(三)职称评审的条件谁来制定?
答: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的分类评价标准。坚持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州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市州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单位标准,由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评价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德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答: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
(五)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条件,遵守职称考试、面试答辩等有关规定。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的,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由国家统一考试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
申报“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的有效合格证,再申报职称。
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或延期申报职称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民营企业专技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如何申报职称?
答: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同等待遇。经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人社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我省已明确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按照相应的申报途径和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
(七)申报材料由谁审核?
答: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效性进行审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符合条件的,须明确推荐意见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县(区、市)、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委托程序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负责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提交虚假材料或其它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采取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核验等方式对资格审查、审核情况、申报评审工作全流程等进行检查监督。
(八)评审结果如何确认?
答:评委会组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职称证书的发放?
答:推行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自行在职称评审系统打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评审通过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原则上以评审会议评审通过之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按规定备案后,自主颁发职称证书。
(十)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如何转评?
答:因工作岗位变动,符合转换、变更职称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经单位考核推荐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累计计算。
(十一)评审会议的管理要求?
答: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等。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参与职称评审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讨论的内容、表决情况等有关事项;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员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应与评审机构签署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十二)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方式?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推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上述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如何优化职称评审管理服务?
答: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依托“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青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统一业务标准,统一办理程序,统一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证书查验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凡是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能够办理的,各级审核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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