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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 编辑:vage 2022/12/20 10:21:11 字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 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旅游经 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 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 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从事旅游经营管理、旅游产业规划等旅游经济专业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 玉市等南疆师市所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 用”,按照兵团相关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本条件施行。

第四条 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评审前需 参加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报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 统一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 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 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 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在经济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 性为主要责任人者,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 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 号))的相关规定,每年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九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 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 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高级旅游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职称后,从事 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 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旅游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 施旅游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推动旅游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 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旅游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 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旅游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 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旅游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划、 组织和实施本专业领域工作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较强的 处理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

3.具有讲授旅游专业课程和讲座的能力。

4.团场及以下单位长期从事旅游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 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 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兵团级以上成果奖1项或师市级成果 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兵团级或2项师市级本专 业领域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 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兵团级或2项以上师市级 或4项以上团场级本专业领域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或行业标准规范,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4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工作规程、 管理制度和意见建议,被本单位采用并付诸实施。

5.主持和组织开展旅游企业或景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 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 济效益。

6.从事本专业工作,因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兵团级荣誉称号。

7.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 场及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 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 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 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求,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需参评现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 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的“团场及以下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重要贡献,是指直接的效益 及贡献,须提交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师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 料;科研项目需提交立项、结项材料或鉴定部门鉴定材料;改革方案、标准规 范、发展规划、工作规程、管理制度、意见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 门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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