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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海金融高级经济师评审标准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2/12/22 17:01:09 字体:

2022年青海金融高级经济师评审标准是什么?

根据<青海2022年金融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可知,2022年金融经济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2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标准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询,查询路径:网站首页——职称政策——第3页(发布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12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全省金融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青海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30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科学、客观评价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加快金融经济专业高素质、创新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金融经济发展实际,制定《青海省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金融经济管理决策和金融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经济系列金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金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金融)、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的有关规定,高级经济师(金融)采取考评结合、先考后评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资格考试要求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金融)通过成果展示、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其具备所从事经济领域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凡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5.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申请认定、晋升金融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金融经济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认定

取得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

1.高级经济师(金融)

①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金融)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正高级经济师(金融)

①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资格。

②具有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经济师(金融)职务履行职责相关工作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等)、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失职、渎职、直接过失等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金融)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把握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金融经济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经济管理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组织协调和研究能力,能够解决金融经济工作中的相关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工作经验丰富,能够开展金融经济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能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具备设计或组织实施金融经济管理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经济师开展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管理创新等项目,或县级以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贫、数字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项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厅(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完成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以上或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及规划文本)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撰写金融相关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纳佐证材料)

5.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6.青海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青海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其它相应的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获得1项以上与金融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经济金融相关的市(州)、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成果证书或水平评价意见书)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金融经济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附相关佐证材料)

10.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3年以上)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监督管理期间,所在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获得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AA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关奖项、表彰;或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或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担保代偿率等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优于省内同业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重大经济损失。(附证书或报告、会计报表,以监管部门统计为准)

11.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者组织专题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1项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发布实施。(附发文文单、批准文件或实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金融经济相关咨询、论证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或主持编写5项以上市(州)、厅(局)级以上单位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批复)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金融)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熟悉国内外现代金融管理理论和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具备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能够开展重大理论研究,具有推动行业或专业发展的独到见解、观点,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决策服务。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金融经济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研判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深入开展金融经济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金融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金融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改革发展、风险防控、服务实体经济等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供决策服务。熟练运用金融经济专业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设计、实施和评估金融经济项目,提升我省金融经济运行水平。作为全省金融经济领域带头人,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具有指导高级经济师(金融)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金融经济相关工作满15年(其中金融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6.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减亏6.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2.主持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中外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上市、管理创新等项目,或县级以上金融管理、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招商、金融市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金融扶贫、数字金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项目,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州)、厅(局)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附市州、厅局以上批准文件和方案)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制定省(部)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以上或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市(州)、厅(局)级金融业相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及规划文本)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金融相关领域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或厅(局)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或采纳佐证材料)

5.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1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编著、译著、教材等2部(本人每部完成10万字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6.全国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获得者;或其它相应的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完成列入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或获得1项以上其它相应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金融经济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成果证书或水平评价意见书)

9.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金融经济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附相关佐证材料)

10.主持(累积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累积5年以上)参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监督管理期间,所在机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出较大贡献,获得青海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AAA级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其它相关重大奖项、表彰;或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或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担保代偿率等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优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或有效化解本行业、本单位重大金融风险,规避重大经济损失。(附证书或报告、会计报表,以监管部门统计为准)

11.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3项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者组织专题研究并主持制定3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2项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发布实施。(附发文文单、批准文件或实施文件、改革方案)

12.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前期规划、评估、实施方案等金融经济相关咨询、论证报告,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下文执行;或主持编写3项以上省(部)级以上单位下达的重点项目咨询报告,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实施;或主持完成8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审查、论证、鉴定和审核,被省(部)主管部门采纳。(附报告、项目立项或委托文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批复)

13.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正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破格申报

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且通过高级经济师(金融)考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系列条件之一,且符合申报职称相应评审条件要求项数。

①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金融),可提前2年申报;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

②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并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可提前1年申报。

③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主持”是指项目(课题)的总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主要参与人是指项目(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

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等,按照颁发的相应证书确定。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省部级”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厅(局)级”指省直委办厅局、省分行(省分公司)、省属国有企业、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等。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内容须与经济、金融专业相同或相近。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

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

)检索,按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国内期刊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及期刊社查询系统》()上检索。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金融研究》、《经济研究》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同一著作、论文、项目等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一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项目、报告、课题、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内部培训教材、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通讯、报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的《青海省金融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发〔2013〕33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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