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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可知,上海2023年正高级经济师各学科组评审专业、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做好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21〕83号)。访问查询路径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公开——职称专家——相关政策()。
高级经济师任职年限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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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1〕8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集团公司和单位:
为推进本市高层次经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目标,以落实上海“十四五规划”项目为重点,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经济专业人才创新活力,促进产业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深化经济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拓展经济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推进经济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经济专业人才。
二、评审机构
组建上海市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正高经评委会”),负责本市工业信息化、农村农业、商业贸易、建设交通、城市管理、金融投资、科技服务、文化旅游和社会管理等领域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正高经评委会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设5个专业学科组:
(一)工商经济与信息化学科组,评审工业信息化、农村农业、生产服务业(工业园区、生产物流、设备租赁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法务等专业领域。
(二)综合经济与社会管理学科组,评审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咨询等)、投资与规划、社会保障与公共管理、宣传文化、行业组织管理等专业领域。
(三)城市管理与建设交通学科组,评审房屋与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屋建设、土木工程、安装及装饰装修等)、交通运输业(道路、铁路、水上、航空运输等)、房地产业(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租赁等)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水利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等)专业领域。
(四)商务与贸易管理学科组,评审国内贸易、国际商务、商贸服务业(快递物流、生活中介、商业园区、家政服务等)、电子商务、会展及旅游餐饮等专业领域。
(五)科研复合与教卫学科组,评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结合、科技开发咨询、技术经纪等)、教育卫生等专业领域。
三、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已评聘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国际商务师,下同)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岗位)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
(二)本市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正高经评委会受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财会、审计、统计、党群工作,以及大专院校、研究院所中专职从事经济理论、管理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
2.在沪中央部属单位和国家国资委管理单位,以及外省市驻沪机构人员(如确需在本市评审,需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3.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4.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满5年。
2.对已取得其他相关职称系列高级职称,因岗位变动转聘为高级经济师专业职务的,副高级职称聘任累计须满7年,其中高级经济师聘任不少于3年。
3.对于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经济专业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作业绩和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专业人才,且在高级经济师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2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提出申报并进入评审程序:
(1)取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集体奖项须是主要完成人(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类课题或研究项目成果奖,且该成果在实体单位中应用较好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4)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等);
(5)属于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符合预期目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经济专业骨干成员;
(6)作为企业经营者,所在企业近2年来经营规模、业绩增长幅度等主要经济可比指标位列全国或本市同行业前3位(可比经济指标以国家或本市行业权威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论文条件
高级经济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改革、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国内外公司战略并购、大型企业资产重组、企业投融资决策、国际市场开拓、具有国际国内影响的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领衔编著具有业内引领作用的代表作1篇以上,一般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国际性管理论坛或企业管理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3.在全国性管理论坛或企业管理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
5.正式出版(独著或独立译著)10万字以上经济管理专业的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合著)。
(四)考核要求
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后,达到规定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要求由当年度评审通知公布)。
五、评审标准
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标准包括基本标准、专业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专业理论水平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阶段: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正高级经济师的申报申请。
2.单位提名公示。用人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考察审核,按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岗位设置情况,结合申报人的业绩情况提出考核人选名单,经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将个人申报材料提交系统评议。
3.系统评议推荐。各主管委办局、有关集团公司、区组建推荐小组,按照隶属关系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非公企业和组织由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推荐,或由所在区按行业分类委托相关学科组代为推荐。
4.网络申报。申报人按当年评审通知的要求,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络申报注册,并上传相应申报材料(含单位考核、系统推荐意见等)。正高经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发放受理号。
5.材料提交。取得受理号的申报人,按照当年度正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规定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所属系统(委办局、集团公司、区)集中送各学科组。
通过申报并完成材料提交的,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二)评审阶段:
1.申报材料及论文鉴定。各学科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论文进行学术性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2.学科组评议。各学科组对申报人进行面试,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是否达到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
3.正高经评委会评审。正高经评委会按照评审标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重点对学科组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通过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结果确认阶段:
1.公示。正高经评委会表决通过人员名单,由正高经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市职称服务系统网站公示。
2.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正高经评委会办公室下达评审结果通知。评审结果信息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电子证书》,申报人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个人申报页面(或相关网站移动端,如上海人社APP)自行下载。
3.归档。《评审结果通知》《职称评审申报表》等材料,申报人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材料归档。
七、职务聘任
申报人在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企业根据单位规定,本着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原则自主聘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正高经评委会办公室在职称公共服务网公布评审政策。各单位、各系统应公开申报范围、评审条件等。有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向有关民营企业宣传政策,主动发现本区域业绩贡献突出的高级经济师,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做好申报服务工作。
(二)做好考核提名
各单位在考核时要注意听取同行专家和专业人才的意见,把握好考核的标准和条件,充分考虑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结构。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如实出具单位考核意见。
(三)实行总量调控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数量进行总量调控。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评议推荐的人选数,控制在本系统、本区域在职高级经济师总数的10%左右(含已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按照专业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
(四)严格材料审核
用人单位以及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要把好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质量关。对申报人企业管理成就、业绩贡献评价等,须真实、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突出品德与业绩导向
评审工作中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评价标准,以德为先,把学术品德和职业操守放在首位;注重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管理创新成果,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适当向管理难度大,勇于承担困难企业经营管理并取得成绩,解决行业或地区主要就业的优秀人才倾斜。对业绩特别突出、长期在非公领域的经济管理人才,及海外归国高层次经济专业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申报。
九、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和指导、统筹规划、工作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正高经评委会的组建和管理、评价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科委承担相关学科组的评议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结合各行业实际对评价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组织学科组评议。相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职业操守、业绩水平和业内影响进行审核,组织评议推荐或委托推荐。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申报人的道德素养、专业水平、业绩成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择优申报。正高经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公示颁证等,并对评审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举报进行查实、处理。
十、其他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出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剽窃漏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和系统出现把关审核不严、隐瞒申报内容、帮助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节按规定进行追责。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经济师职称,一律取消并通报。
(二)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参加评审且通过的,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资格证书和通知文件),并记录在职称服务系统中:
1.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
2.论文或论著造假或抄袭;
3.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附件: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标准
一、基本标准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具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业使命感,秉承新发展理念,遵守经济工作职业道德,不断提高经济专业实务和创新创业实践水平,积极维护经济发展大局。
3.长期在企业管理和运行、国内外市场开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改革重组、重大投资决策、金融创新、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实务管理等活动中承担主要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骨干管理成员。
4.熟悉并掌握国内外企业和经济管理相关专业理论,对经济管理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市或区域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取得重大经济管理理论研究成果、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创新,或取得其他创造性成果,推动企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发展,在本行业企业经济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在培养、指导本集团、本单位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专业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经济管理班子成员)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5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济和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4.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有关重大课题2项以上,且应用情况较好。
三、业绩成果
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事业及非经营型单位参照):
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经济管理班子成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国内或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3.担任企业主要经济管理岗位,所在企业在近3年内被列入世界企业500强,国内企业500强,或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4.作为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改革、生产运行、战略规划、资产重组、金融创新、品牌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实务管理、节能环保、降本增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企业家称号、管理创新成果奖、决策咨询奖、优秀项目(管理类)成果奖等(需有个人证书)。
6.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的重大经济活动(如一带一路、世博会、进博会等),取得显著成绩,并获省部级以上政府荣誉表彰。
四、专业理论水平
任高级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具备跟踪、学习和研究国内外企业管理最新方法和理论的能力,并能进行管理理论创新。
2.对所从事的经济管理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主持或为主参与本行业、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融资决策咨询和方案制定。
3.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行业、专业发展信息和趋势。
4.全面掌握国家和本市,以及了解和熟悉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有关本行业相关的管理政策、投资政策、行业规范和准则、企业运行标准、人事和税收制度等。
5.具备较高的企业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对研究生和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政策和理论指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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