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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根据<云南2023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可知,2023年云南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 崇尚科学精神, 热爱本职工作,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 年。
第九条 县 (市、区) 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 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 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 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 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为本行业 (地区、部门) 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够指导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 并通过专业督导, 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二)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提出的建议或提交的咨询报告有较高价值, 在创新经济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三)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 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使所在单位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获得国家级奖励1 项以上; 或获得省 (部) 级奖励一等奖1 项以上, 或二等奖2 项以上, 或三等奖3 项以上。
(3) 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 或省 (部) 级项目 2 项以上, 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中外投融资、管理创新等重大经济项目3项以上, 完成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等, 并通过主管部门 验 收 或 取 得 阶 段 性 成 果, 取 得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效益。
(4) 主持制定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规 划、重大行业标准等2 项以上, 并正式颁布实施。
(5)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领军地位, 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2.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 身份, 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2 篇以上。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 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 部以上, 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
(3) 主持完成省 (部) 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 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取得同行公认的其他重大研究成果, 并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
1.理论研究能力较强,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5 篇以上, 有独特见解。
2.获得国家级奖励3 项以上或省 (部) 级奖励5 项以上。
3.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 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 2项以上, 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与上述条件相当, 为本专业领域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 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3 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 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 符合相应条件, 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第十六条 对已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转评经济系列同级别职称, 应通过相应级别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从事与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职责相关工作年限均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本
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 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 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 。涉及奖项的, 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 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CN ) 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 SSN ) 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 (I SBN ) 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 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标准条件》中, “县以下人员”包 括 在 县 (市、区)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 “以上” 的, 均含本级。
(五)本《标准条件》中, 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 《标准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 《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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