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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论文要求 |
辽宁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论文要求是什么?根据《辽宁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知:辽宁高级经济师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1-8条不少于1项,9-10条不少于1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至少1年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单位)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单位)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小型企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单位)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4.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6.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课题)或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深入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方案;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或产生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经济专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经济专业人员在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10.围绕重大经济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资政建议、标准(规范)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并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含计算机软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5.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6.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7.项目(课题)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9.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1.全国性社会力量奖:是指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奖励目录的社会力量奖。
12.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3.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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