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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3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业绩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3/08/23 15:40:58 字体:

根据《甘肃202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可知,甘肃2023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业绩要求如下:

高级经济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和专业总结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经济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经济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开展。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经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取得其他创造性经济相关研究成果,推动经济行业发展;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经济师满5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经济师满10年。

(三)在县(不含市、区)以下、少数民族自治州以下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全省各类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25年以上,且任经济师满10年,可分别申报全省艰苦单位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高级经济师。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完成撰写3万字以上;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作为前2名获发明专利1项;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经济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项目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完成全国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项目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完成省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经济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项目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可申报全省有效高级经济师,达到下列条件1-9项中的1项或任意2项可申报全省艰苦单位有效或全省企业有效高级经济师: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包括项目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中型工程项目3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或已交付使用,至少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主持(累积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累积3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均利润增长5%以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减亏5%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4.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1项,达到预期目标。

6.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大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1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中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2项,得到成功实施;或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小型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4项,得到成功实施。

7.主持制定(第一完成人)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主持制定(第一完成人)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行业政策或行业标准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8.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9.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或本人拥有企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3年产值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累计1000万元以上,附年度财务报告)。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1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了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12.本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前2名)为创名牌创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甘肃省名牌产品或甘肃省著名商标。

13.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4.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5.县区级表彰2次。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六)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七)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八)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九)所称“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骨干”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十)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3年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一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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