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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条件(试行)>可知,新疆高级经济师农业专业业绩成果要求如下: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州、市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主持或承担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制度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作为业绩成果使用则不能再作为论文著作使用)。
4.在承担的农经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被县以上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农案件查处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须提供县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主持和组织开展农业企业、农牧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7.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自治区优秀农经员或优秀农民经纪人荣誉称号。
8.自治区龙头企业或名优产品企业的负责人;或地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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