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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来源: 湖北省国资委 编辑:vage 2023/09/19 16:56:28 字体:
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摘要:湖北省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发布,计划申报的高经小伙伴们快来查看!

湖北省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湖北省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经济专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

(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发展态势良好,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利税贡献、技术创新、生态保护、带动就业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没有被法院列入失信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

(四)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近3年没有发生相关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五)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近3年无拖欠职工工资、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个人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领导本企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曾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评审时未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阅历和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改善经营、提高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努力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个人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经济师

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并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高级经济师

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大型国有企业上述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省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1年;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一级子公司和中央在鄂企业省级公司一级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同级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

第八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评审通过能力素质测试方式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对所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经济师,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能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领导企业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2.申报高级经济师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熟悉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效明显;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三)评价标准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

1.个人任现职以来获得荣誉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企业管理奖、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2)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1项;或市(厅)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取国家级(前10)或省(部)级(一等奖前10、二等奖前8、三等奖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前8、二等奖前3)。

(3)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表彰(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获得长江韬奋奖或省级新闻名人奖等)

2.个人任现职以来,推进企业在科技创新、科学管理、品牌培育、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文化产业、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或被主管部门评为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

(2)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获批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主持或作为骨干推进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取得良好绩效,所在企业开发、生产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或获得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或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4)任期内主持推行科学化管理,圆满完成主管部门制定的目标任务,经营业绩持续向好,企业被主管部门评为任期业绩优秀企业。

(5)任期内积极推进金融机构服务经济发展,企业被评为省(部)级或市(厅)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

(6)主持或作为骨干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企业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或获得经中宣部认可的中国文联各协会举办的业内公认的国家级奖项。

(7)任期内主持或作为骨干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企业被主管部门评为节能减排突出贡献企业。

3.个人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取得显著效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提升;或推进企业实现扭亏为盈(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出具数据为准).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企业连续三年为国家纳税2500万元/年、1000万元/年、500万元/年以上。

(4)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或湖北企业100强、制造业100 强、服务业100强。

申报高级经济师,至少满足下列四个方面条件中的2个:

1.企业在经营纳税方面贡献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被市级以上(含同级,下同)政府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房地产、建筑类企业(要求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3)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

(5)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

2.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表现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3)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4)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3\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明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科技进步,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市级以上创新企业、先进集体称号,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2)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 PCT 国际专利申请(已公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3)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拥有省级名牌产品,或者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4.个人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获得重大荣誉奖励或主持参与重大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市级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2)主持参与科研成果及发明或成果转化,获得市级科技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研制的产品,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

(4)主持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6)主持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提升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7)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二)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三)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项目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五),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四)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五)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 500强、服务业 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湖北企业100强、制造业100强、服务业100强以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

(六)任现职以来: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以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企业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 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以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企业或本人被载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个人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在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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