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24年南京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通知

来源: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编辑:蒙奇奇 2024/07/03 11:07:32 字体:

摘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网上录入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9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笔试成绩未公布时,可上传准考证先行申报。

关于做好2024年南京市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4〕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南京市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评审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7号)规定和要求执行。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申报人员须提供考试合格证明或参加2024年度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佐证材料,考试成绩达省年度评审使用线的仅可参加当年度评审。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等专业职称申报由省相关评委会受理,不在我局受理范围。

(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数字经济、石化工程和经济、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人事〔2024〕207号)要求执行。请申报人员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网站(https://gxt.jiangsu.gov.cn/)提交后,8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时报送我局组织人事处,由我局组织人事处汇总审核,经南京市职称办同意后,集中报送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南京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中央企业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在我局申报职称。

(五)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局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由我局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网上录入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9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笔试成绩未公布时,可上传准考证先行申报。

申报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并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高级经济师)》(见附件2)。

经我局网上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可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份),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递交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人事处。其余申报材料原则上均在线上传(仅支持PDF格式),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二)相关要求

1.上传笔试材料。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已报名参加2024年全国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在申报我市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时,须将电子版笔试准考证上传至职称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模块,待笔试成绩公布后,再进一步审核是否可以参加评审;如5年内已通过笔试,则上传笔试合格证明。

2.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3.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4.论文和工作业绩材料提交。申报人员需提交取得经济师之后、2024年3月31日之前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材料,要求3000字以上,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我局将对上传的论文论著等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的,应将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WORD版本须与期刊内容一致,不得增删。

(3)工作业绩材料需保证扫描上传的PDF文件清晰可辨,在文件首页编制目录便于评审时查阅。

5.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nanjing.gov.cn/),点击“用户登录”后,按步骤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学习完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打印学时证明单;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学术会议等情况进行学时计算,并填写《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4年版)》(见附件1),申报时一并上传学时计算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任现职以来需完成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学习,该课程学时可计入专业科目总学时。

6.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和《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3〕1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次的职称。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按照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负责对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人须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公示证明材料。

2.评审前公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后公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人数1-100人,收取评审费4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500元/人;人数101-200人,收取评审费3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400元/人;201人以上,收取评审费2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300元/人。

(三)个人诚信要求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电话:6878886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7F106室。

附件:

附件1.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4年版).pdf

附件2.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高级经济师).pdf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评审有疑问?不会写业绩、发论文?添加学习顾问帮你解惑!保存下方图片,微信扫码↓

高级经济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