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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及本案例的判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4/01/24 11:16:48 字体:

导语: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师考试中最高的级别,也是最难的,故网校整理了部分高级经济师试题及答案,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高级经济师考试!

【试题 案例分析题】

钱某与赵某是同学关系。因赵某住房困难,1997年钱某将自己的3 间房屋借给赵某居住,2009年赵某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1000元。钱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赵某提出收回出借的3 间房。赵某以自己居住多年、多次翻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赵某还认为,如果他不惊天动地地维修、改造房屋,钱某也不会过问,进而判定实际上钱某己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钱某多次要求赵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 1 ) 钱某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 2 )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判决?

【答案】

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人既可以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如钱某将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赵某行使,即将房屋借给赵某居住,这并不影响钱某对其房屋的所有权。钱某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赵某维修、改造房屋并出租给别人应该征得所有权人钱某同意。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应判决赵某返还房屋,但钱某应给付赵某房屋维修的必要费用。赵某“惊天动地地维修、改造房屋”中有一部分维修费用属于为使房屋发挥正常居住功能所必需的费用,钱某应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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