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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着重普及思想政治引领、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科学精神、法治思维、创新创业能力、团队合作建设能力、数字技术、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绿色低碳、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加强知识产权、生态环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安全治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等课程设置。
(二)专业科目。着重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网络强国、数字强国、质量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紧贴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着力构建产业四地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结合各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完善专业课程培训内容,立足科技自立自强、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胜任岗位职责能力,促进人才能力素质提升。
三、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学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行业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要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渠道,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
四、培训学时及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一)公需科目。依托“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完成共45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第四、五项规定执行。为进一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中干、干中学”,从2022年起,将以下继续教育形式纳入专业课程学时认定范围。
1.学术论文。任现职期间,当年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所从事专业或与工作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每篇折算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SCI、SSCI、EI、CSSCI论文参照执行。
2.学术著作。任现职期间,当年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每部著作折算30学时;合著出版的,第一作者每部著作折算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部著作折算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3.专题授课。任现职期间,担任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按当年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4.考试命题。任现职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当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5.技能大赛。任现职期间,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奖项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课学时。参加全国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青海省职业技能大赛、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人员,当年折算9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人员,当年折算60学时。参加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6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当年折算40学时。参加市州、省级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或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30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也不计入专业学时。
五、在线管理
为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根据“互联网+人事人才”信息化建设要求,对以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完善,从2022年起,启用新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不再使用“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2022年起,对新旧系统进行了有效整合衔接,新旧系统之间已实现数据完全转移、账号密码完全复制、功能流程实现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员仍按照旧系统原有账号密码登录新系统。
新系统设两个端口,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简称“继续教育申报端”),使用对象为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简称“继续教育管理端”),使用对象为各类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六、强化管理
(一)严格执行诚信学习及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诚信学习制度,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论文著作、专题授课等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按要求进行如实记录。继续教育各阶段工作中,继续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管理。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开展与继续教育无关的活动,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或不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人社部门评价继续教育基地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承担有关培训任务的重要参考。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评估合格的基地纳入全省继续教育基地目录清单,面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合格的、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规定取消基地资格,培训结果不予认可。
(四)健全数据统计月报送制度。对自主培训管理的卫生、会计行业实行月统计报送、年汇总数据制度,由省卫健委、省财政厅于每月月底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将本行业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全省“继续教育管理端”,年底将本行业全年培训数据推送至“继续教育管理端”,实现数据向上汇集,切实提升管理质效。
(五)加强学习计划备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基地围绕培训内容、培训时限、人员范围、授课内容、学时等培训信息制定当年培训方案及培训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端”向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纳入当年培训学时审核范围。
七、有关事项
(一)发挥行业部门主体作用
自2022年起,出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执行。
自2023年起,新闻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2〕8号)执行。
各级宣传、广电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布出版及新闻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确保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政策的知晓率,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出版、新闻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合并
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附相关资料),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计算。
从2022年起,因重大疾病、孕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附相关资料),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经省级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计算。
学习结束后,各单位须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上传至“继续教育系统”。
(三)关于创新成果等学时审验
自2022年起,科研项目、发明专利、技术标准、调研报告等创新成果类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题授课、考试命题等新增学习活动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端”—“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并进行逐级审验。
(四)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从2023年起,常态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省人社厅不再印发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聚焦培训资源优势,找准定位,摸清需求,提前着手,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年度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每年的备案、学习、审验等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1.培训方案备案要求。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于每年1-3月,将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及计划报省人社厅备案后,方可印发继续教育培训通知。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2.备案时间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务必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备案工作。对因未及时备案造成学时无法审验等后果的,由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3.培训时间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当年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至12月底,其中,当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当年培训,确保单位、行业部门在年内顺利完成审验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或本单位未能及时审核的,由本人、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4.审验时间要求。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务必及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并按要求逐级审核,未按规定在当年12月30日前提交学时申请的,系统将无法提交并审验。各级人社部门、自主审核单位(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开放大学、青海日报社)和自主培训管理行业(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务必于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当年学时审验工作,学时审验工作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自治州人社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作风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尽快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各类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落地落实,同时要强化学习效果质量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走过场、装样子”的行为和现象。要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继续教育系统”相关流程,及时提交学时申请、开展审核审验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于教学管理全过程,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培训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课程设置要求面向社会征集培训需求,定期发布和更新课程目录。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征集有关专业课程培训需求,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模型,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预测和反馈工作,为常态化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三)为确保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培训数据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端”顺利实现数据回传至用人单位,实现数据对接与共享,继续教育基地积极与“继续教育管理端”系统技术人员对接,做好基地学习平台与“继续教育管理端”间的数据接口和技术衔接。
“继续教育申报端”“继续教育管理端”操作问题,请查阅系统首页通知公告、常见问题专栏或拨打技术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0971-8862365 18970996140 15979952660 15500597407 13907027402
省级部门政策咨询电话:8258156 8258157 8258155
附件:各市州及自审单位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2日
各市州及自审单位继续教育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处室(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西宁市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1-6163992 |
2 | 海东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0972-8666268 |
3 | 海北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0-8643779 |
4 | 海南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4-8512774 |
5 | 海西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7-8222882 |
6 | 黄南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3-8722188 |
7 | 玉树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6-8826922 |
8 | 果洛州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0975-8384835 |
9 | 省卫健委 | 科教处 | 0971-8237169 |
10 | 省财政厅 | 会计管理处 | 0971-3660259 |
11 | 青海日报社 | 人事处 | 0971-8457677 |
12 | 青海大学 | 人事处 | 0971-5310407 |
13 | 青海师范大学 | 人事处 | 0971-6317924 |
14 | 青海民族大学 | 人事处 | 0971-8803704 |
15 | 青海开放大学 | 人事处 | 0971-6367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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