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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家电产品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计划于2018年4月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8年2月,A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内部讨论,有关事项如下: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7年12月,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M公司提供重大商业担保的议案》,并拟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甲公司董事会在表决该担保议案时,执行董事李某(同时为M公司的股东)参与表决并投赞成票。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M公司已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形,获得甲公司的担保对M公司持续经营至关重要。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根据资料,指出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不当之处:执行董事李某(同时为M公司股东)参与董事会表决并投赞成票。
理由:甲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李某作为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的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②甲公司在M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审议通过担保议案的行为不当。
理由:被担保人存在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等情形的,公司不得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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