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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为一家省级行政单位,2018年7月,甲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对本单位上半年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18年1月,甲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将本单位一项闲置资产出租,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了报批手续,A公司通过甲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知悉了该事项,遂向甲单位提出报价,甲单位在了解了市场上同类资产同时期的出租价格后,认为A公司的报价合理,与其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双方确定的年租金为50万元。
(2)甲单位将上述取得的租金,作为单位的“其他收入”核算。
(3)2018年2月,甲单位的负责人指定内部审计部门对甲单位2017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部门在评价完成后出具了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如下:2017年本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4)2018年6月,甲单位一项应收B公司的款项50000元已经逾期达5年,近期,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单位在申报债权后获悉债权人可获得的清偿比例仅为债权总额的40%,甲单位将50000元应收款项全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准备在7月报批后进行处理。
(5)甲单位2018年年初批复的年度预算总额为8500万元,5月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追加预算2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甲单位共收到财政拨款4700万元,发生支出4300万元(包含上年结转支出15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有关规定,逐项指出甲单位的事项(1)至(4)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
1. 事项(1)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行政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2. 事项(2)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甲单位收到的租金不应通过“其他收入”[或:应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
3. 事项(3)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 事项(4)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行政单位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甲单位应收B公司的款项中只有30000元[=50000×(1-40%)]确实无法收回,不应全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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