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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8】
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为其子公司,甲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集团内2017年发生以下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高管人员签订一项股份支付协议,约定高管人员满足可行权条件时,可以以每股3元购买甲公司股票;
(2)乙公司授予其销售人员20万份股份期权,约定相关人员在未来2年达到销售增长业绩时即可以无偿获得乙公司股票;
(3)乙公司授予其子公司(丙公司)管理人员30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乙公司股票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
(4)甲公司授予乙公司研发人员80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协议约定,这些研发人员在乙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按照甲公司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
【要求】
根据资料(1)至(4),逐项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实行的股权激励应采取的结算方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作为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乙公司作为接受服务的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乙公司作为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接受服务的企业乙公司具有结算义务,乙公司授予的是现金股票增值权,应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4)甲公司授予乙公司研发人员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甲公司具有结算义务,应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乙公司不具有结算义务,应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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