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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其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通过企业章程界定重大财务事项范围,明确财务授权审批和财务风险管控要求。
(2)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反映境外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情况)、融资构成、所属行业、关键资源或产能、重大财务事项等情况。
(3)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加强资金管控,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纳入本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掌握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银行账户设立、撤销、重大异动等情况,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资金往来联签制度。一般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经办人和经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授权。重大资金往来应当由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的二人或多人签字授权,且其中一人须为财务负责人。
(4)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应当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督促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建立健全合法、合理的薪酬制度。
(5)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符合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按时足额向其分配股利(项目收益),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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