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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企业初始确认某金融资产时对其进行分类后,按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规定,重分类是允许的,但须符合严格的条件。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主要是因为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所导致的重分类。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该变更源自外部或内部的变化,必须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且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并能够向外部各方证实。因此,只有当企业开始或终止某项对其经营影响重大的活动时(例如当企业收购、处置或终止某一业务线时),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才会发生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①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②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③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没有发生变更,而金融资产的条款发生变更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不允许重分类。如果金融资产条款发生变更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不涉及重分类问题,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变更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之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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