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三水区201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4月8-30日
内容提要:广东佛山三水区2015年高级会计资格实行网上报名,佛山确认,省考试。考试报名时间为4月8-30日。佛山市市直报名确认地点: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市直报名确认时间:2015年4月24日至4月30日(节假日不接受报名确认)。
关于三水区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财会[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规定,2015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现将我区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8.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市直报名确认地点现场审查报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以及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高级会计资格网上报名,佛山确认,省考试。佛山市市直报名确认地点: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惠景城绿景一路26号三楼)。
三、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5月16日至20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同一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场初级资格考试。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考试日期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9月12日 (星期六) |
9:00-11:30 财务管理 |
|
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3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四、报名事项
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凡参加考试的人员,均须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 网上报名
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跨省报名的考生可直接网上报名,不需另外办理手续。初级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至1月28日;中、高级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4月30日。
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 http://www.acc.gov.cn)、“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http://kzp.mof.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的报名流程、要求录入报名信息和上传相片,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后交单位审核盖章。
已取得部分中级科目考试合格者,在报考时必须填写上一年的档案号(否则考试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二)报名确认
1、三水区报名确认地点:初级、中级确认缴费点是佛山市三水区广播电视大学办事处(地址:佛山市三水区文峰西路红星大街35号,咨询电话:0757-87759768)。
2、三水区报名确认时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月22日至1月28日(节假日不接受报名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7日至4月30日。
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
3.报考提交材料要求
(1)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信息表,经单位审核盖章;
(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符合报考条件考生还须提交相应级别的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提交的报名表和材料复印件必须是A4纸。
现场报名确认可以由考生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三)准考证发放
网上报名系统开通网上打印准考证功能模块,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于网上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待财政部公布。
(四)收费
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2015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按75元/科收取,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按50元/科收取
2.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5年度高级资格考务费按100元/人收取。
(五)考试用书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在“报名确认”时进行现场征订。
五、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咨询电话
佛山市财政局:0757-83381225
禅城区财政局:0757-83203351
南海区财政局:0757-86229326
顺德区财政局:0757-22835586
高明区财政局:0757-88635656
三水区财政局:0757-87736245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2015年1月15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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