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6高会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28日
内容提要:江苏省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日-28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31日(双休日照常进行),逾期不再受理。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的考生,按会计证现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审核。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6〕1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昆山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5〕24号)要求,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10—12日举行。2016年我省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28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中级资格。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办〔1986〕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 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通过资格评审方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证书。参加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的相关规定。
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证书(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同时向考生收取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时间为2016年3月27至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报名。网上交费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至4月5日,逾期则视同放弃报名。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6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60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9月9日。
五、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考试大纲
1﹒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闭卷考试。
2﹒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开卷考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3﹒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六、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无纸化试点范围
无锡市、淮安市、宿迁市、常熟市、沭阳县等5个市(县)参加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无纸化试点。
七、考试用书说明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辅导用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大纲要求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发行,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购买。
八、其他事项
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在2016年6月底前将考务费汇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江苏路支行
账 号:7321810182600014027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