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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转发福建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来源: 宁德市财政局 编辑:水青 2023/07/06 10:58:57 字体:

宁德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请申报人员应于7月7日-7月17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3年7月18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详情如下: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现就2023年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评审对象

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我省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认定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详见附件。在每份申报材料的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的右上角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并加注“与原件核对相符”。《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再次参评的,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于2023年7月7日至7月17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3年7月18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单位或职改办公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1.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2.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申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开展考核,考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按规定程序由省人社厅发放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考核通过的未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相关岗位的人员,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批复认定其具备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水平。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行确定,并于2023年8月11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23年8月8日至8月11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请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4日期间提前拨打电话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联系电话:0591-87097131),并按预约时间将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参加答辩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资格证书领取、材料退档等有关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等相关文件可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查询。

(二)咨询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0591-87097131;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91-87857057。

附件:2023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认定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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