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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0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通知公布,申报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自治区直属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日期为2020年12月8-18日,盟市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20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2)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
(3)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并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
2.参加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参加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论文除外)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规定掌握。
2.参加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除外)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3号)规定掌握。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四)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需完成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和公需课继续教育。专业课要提供在内蒙古会计网()上自行打印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继续教育公需课要提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
(五)论文要求
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取得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会计专业研究成果、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及论文论著的质量。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1篇为核心刊物)。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六)考评结合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参加2020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达到2020年度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职称评审。
(七)向在基层工作和深入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一线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
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深入基层一线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贡献突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论文要求。对苏木乡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继续教育公共课学时。
(八)向非公有制领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1.拓宽申报渠道。按照属地原则,由非公有制领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同意后,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上述单位(部门)应及时受理非公有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并按有关程序逐级报送至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打破论文条件限制。对非公有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对论文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3.免除继续教育公共课学时。对非公有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课学时不作硬性要求。
4.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企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九)其他规定
1.转系列评审。因工作岗位变动到现在的会计岗位需参加转系列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现任的新会计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需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转评会计系列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考试等相应要求,可申报会计系列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3.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2020年12月8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二、规范申报要求
(一)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了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一年度注册过的个人不需要再注册,凭身份证号及注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参见《系统操作手册》,或咨询0471-6928486),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除了以上表格外,申报人员还要填写《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资格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该表须经相关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并将本人的学历证、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各类考试合格证及继续教育等复印件附订在此表后。
(二)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2)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本人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职称证书、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上用铅笔做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等须提供原件,以便于进行审查,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须经单位签章,审核人签字。
(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四)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档案机制,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五)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明确申报职责。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财务和人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进行严格审查。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务和人事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3.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个人基本信息等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查。
(七)完善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3.评审结果公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束后,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
以上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申报程序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一)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一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将公示后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和人事机构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签章;二是,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及个人基本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在《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资格评审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签章;三是,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
(二)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一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将公示后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和人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资格评审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签章;二是,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连同经公示的《申报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报送到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四、收费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规定,收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320元;高级会计师评审费280元。
五、报送时间及报送地点
自治区直属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日期为2020年12月8-18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516房间)。
联系人:宫莉蓉、王璇
联系电话:0471-4192212、4192248。
盟市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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